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行執字,110年度,15號
MLDA,110,行執,15,2022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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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行執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陸軍第十軍團砲兵第五八指揮部

代 表 人 趙建華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因與債務人李俊毅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經
核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尚有如附表所示不合程式之情形,茲依行
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5條第2項、第28條之2
及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命
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應提出補正後之聲請狀1份及
其繕本或影本1份於本院),並應於補正後之聲請狀抬頭書名「
聲請強制執行補正狀」,案號「110年度行執字第15號」,以資
區別。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賴映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忞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附表:
項次 聲請強制執行不合程式之情形 1 未繳納強制執行事件執行費新臺幣(下同)728元【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金額90,974元0.008=72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2 提出蓋有債權人代表人職章之聲請狀:本件債權人所提出行政強制執行聲請狀,僅蓋用債權人機關關防(大印)及代表人個人私章印文,本件債權人既係以機關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應提出蓋有債權人機關代表人職章之聲請狀。 3 聲請人於當事人欄中填載本件強制執行之代理人為曾儀婷,惟未見其提出委任上開之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如聲請人確欲委任上開之人為代理人,須一併提出蓋有聲請人機關關防(大印)及代表人職章之委任狀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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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