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特留分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0年度,20號
TNDV,110,家繼訴,20,20220125,2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20號
上訴人即被告 陳○斌
因本院110年度家繼訴字第20號請求返還特留分等事件提起上訴
,查本件附表編號1、2土地之價值合計為新臺幣(下同)
2,471萬0,421元【(1萬7,700元×20.57)+(1萬6,300元×1493.64
)=2,471萬0,421元】,而被上訴人之特留分為8分之1,則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為308萬8,803元(2,471萬0,421元÷8=308萬8,803元
),上訴裁判費應為4萬7,386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
內繳納4萬7,386元,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上訴訴訟標的價額得於10日內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