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行執字,110年度,80號
TPDA,110,行執,80,20220110,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行執字第80號
聲 請 人
即債 權 人 憲兵第二0二指揮部

代 表 人 陳致航
訴訟代理人 董玉琳
上列聲請人強制執行,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強制執行法
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
裁定駁回本件聲請,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再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規定,行政訴訟強制執行,其執
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新臺幣(下同)5,000元以上者,執行費
用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1項原定額數,加徵1/7,亦即
每百元徵收0.8元,畸零數未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查聲請
人聲請執行之金額為242,322元,應徵收執行費用1,939元,
未據聲請人繳納,應補繳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劭威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