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645號
TPDV,111,司票,645,2022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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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645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非訟代理人 陳豊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明旭大地工程有限公司王雅茹黃中孚
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明旭大地工程有限公司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
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
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
相對人公司已解散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
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並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
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
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
新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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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旭大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