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26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嘉哲
王景弘
茹豪雄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
7848號、第17871號、第17935號、第18684號、第19746號、第20
341號、第21288號、第21635號、第22573號、第24199號、第258
51號、第27656號、109年度偵字第781號、第1069號),被告等
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告以簡式審判程序
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
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戌○○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未○○犯如附表編號三十所示之罪,處如附表編號三十主文欄所示之刑。
戌○○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壹仟壹佰參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甲○○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壹仟壹佰參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戌○○(微信暱稱「哲」)、甲○○(微信暱稱「鯉魚王2」)、未○○(微信暱稱「雄哥」)於民國108年5月間,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微信暱稱「雷丘」、「賤兔」、「鹿晗」、「亞洲高射炮」、「17歲小護士」等成年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與該詐欺集團成員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先由該詐騙
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訛詐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致各該被害人均陷於錯誤,而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以匯款(或轉帳、無摺存款)方式轉(匯、存)至如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後,甲○○依指示領取人頭帳戶提款卡後交予戌○○,另由微信暱稱「雷丘」、「賤兔」之人告知戌○○該人頭帳戶提款卡之密碼,戌○○提領如附表編號1至29、31至44所示之款項後交予甲○○,甲○○則提領如附表編號2、30之現金後交予未○○(未○○所涉附表編號2之犯行,業經檢察官另以108年度偵字第19657號提起公訴,非本案審理範圍),甲○○、未○○再分別將收取之詐騙所得轉交予該詐欺集團成員,戌○○、甲○○可分別取得提領金額1%之報酬,未○○則係每日可領得新臺幣(下同)3,000元之報酬。嗣因如附表所示被害人發覺有異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比對追查後,始查悉上情。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審判期日前 之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 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 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 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戌○○、甲○○ 、未○○被訴詐欺等案件,被告3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被訴 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被告3人簡式審判程序之旨 ,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3人之意見後,裁定依刑事訴訟法第2 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判,是本案 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 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 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3人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 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乙○)1 08年度偵字第17848號卷(下稱偵17848卷)第7頁至第11頁 、第109頁至第112頁、第117頁至第122頁、第127頁至第133 頁、第163頁至第164頁,乙○108年度偵字第17871號影卷( 下稱偵17871卷)第17頁至第25頁、第39頁至第48頁、第407 頁至第410頁、第483頁至第484頁、第491頁至第494頁、第5 07頁至第512頁、第517頁至第523頁、第553頁至第554頁、 第573頁至第580頁,乙○108年度偵字第17935號卷(下稱偵1 7935卷)第11頁至第23頁、第171頁至第174頁、第179頁至 第184頁、第189頁至第195頁、第225頁至第226頁,乙○108 年度偵字第18684號卷(下稱偵18684卷)第7頁至第13頁、 第211頁至第214頁、第223頁至第228頁、第233頁至第239頁
、第269頁至第270頁,乙○108年度偵字第19746號卷(下稱 偵19746卷)第9頁至第19頁、第257頁至第260頁、 第263頁 至第266頁、第271頁至第276頁、第281頁至第287頁、第317 頁至第318頁,乙○108年度偵字第20341號卷(下稱偵20341 卷)第19頁至第35頁,乙○108年度偵字第21288號卷(下稱 偵21288卷)第11頁至第18頁,乙○108年度偵字第21635號卷 (下稱偵21635卷)第31頁至第40頁,乙○108年度偵字第225 73號卷(下稱偵22573卷)第11頁至第16頁,乙○108年度偵 字第24199號卷(下稱偵24199卷)第9頁至第14頁、第19頁 至第23頁、第135頁至第136頁、第143頁至第147頁、第159 頁至第161頁、第167頁至第170頁,乙○108年度偵字第25851 號卷(下稱偵25851卷)第9頁至第17頁,乙○108年度偵字第 27656號卷(下稱偵27656卷)第13頁至第25頁,本院卷第15 8頁、第192頁、第235頁至第236頁】,並有監視器錄影畫面 翻拍照片【見偵17848卷第23頁至第25頁,偵17871卷第75頁 至第141頁,偵17935卷第35頁至第39頁,偵18684卷第85頁 至第103頁,偵19746卷第155頁至第163頁,偵20341卷第43 頁、第101頁至第107頁、第111頁、第119頁至第121頁、第1 27頁、第137頁至第139頁、第143頁至第145頁、第149頁至 第155頁、第161頁,偵21288卷第59頁至第62頁,偵21635卷 第57頁、第87頁至第89頁、第117頁至第119頁、第157頁至 第159頁、第169頁、第199頁,偵22573卷第37頁至第47頁, 偵24199卷第49頁至第51頁,偵25851卷第71頁、第107頁至 第109頁,偵27656卷第43頁、第47頁、第51頁、第55頁、第 59頁、第63頁、第67頁、第71頁、第75頁、第79頁、第83頁 、第87頁、第91頁、第95頁、第99頁、第103頁、第107頁、 第111頁、第115頁、第119頁、第123頁、第127頁、第131頁 、第135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108年度 偵字第14366號卷第15頁至第16頁】及如附表證據出處欄所 載之相關證據在卷可佐,足認被告3人上開任意性自白,確 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三、綜上所述,被告3人犯行洵堪認定,本案事證明確,應予依 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上所謂共同實施,並非以參與全部犯罪行為為必要, 其分擔實施一部分行為者,屬共同正犯;又共同實施犯罪行 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 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 發生之結果負責(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110號、46年台上字 第1304號判例意旨均足資參照)。查被告3人於本案雖未直
接以撥打電話等方式對各該被害人為詐騙行為,然被告3人 所參與之上開詐欺集團,係以多人分工方式從事不法詐騙, 包括集團首腦、撥打電話施詐之機房人員等,成員已達3人 以上,被告3人負責提領及轉交不法款項之工作,使該集團 其他成年成員得以順利完成詐欺取財之行為,確係基於自己 犯罪之意思參與前揭詐欺集團之分工,是被告3人就本案所 為,顯與微信「雷丘」、「賤兔」、「鹿晗」、「亞洲高射 炮」、「17歲小護士」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年成員間,在合 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參與行為之部分分工,並與其他參與者 相互利用彼此之行為,而實行本案犯行,依上說明,被告3 人自應就本案犯罪結果均負共同正犯之刑責。
㈡核被告戌○○、甲○○就附表所為,被告未○○就附表編號30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罪。
㈢被告3人就本案所為犯行,與微信暱稱「雷丘」、「賤兔」、 「鹿晗」、「亞洲高射炮」、「17歲小護士」等人及其所屬 之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已如 前述,應論以共同正犯。另,被告戌○○、甲○○就附表所示各 次犯行,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被告未○○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107年度簡字 第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7年7月24日易科罰 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見本院卷第298頁),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 上之罪,為累犯,且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 意旨,本院考量被告未○○前已曾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罪 刑並執行完畢,又故意再犯罪名、法益種類及罪質均相同之 詐欺罪,衡酌被告未○○之行為侵害法益及其不法內涵與罪責 程度,暨其顯未因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而心生警惕,謹慎 行事,漠視法紀,足徵其具有特別惡性及刑罰反應力薄弱之 情狀,而有加重其刑之必要,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 就被告未○○本案所犯加重其刑。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3人正值青壯,不思循正 當途徑獲取財物,竟為貪圖輕易獲得金錢,參與詐欺集團之 犯罪,妨害社會正常交易秩序,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及被告 3人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復考量被告3人於本案所參 與程度為取款及轉交之工作,而非詐騙案件之出謀策劃者, 兼衡被告戌○○自陳為大學肄業、現從事保全監視器之外包商 工作、每月收入約3至4萬元、無須扶養家人(見本院卷第23 6頁至第237頁),被告甲○○自陳高工肄業、入監執行前擔任 廚師之工作、每月薪資28,000元、與父親幫忙分擔扶養年邁
之外婆及剛上高中之胞弟(見本院卷第236頁至第237頁), 被告未○○自陳高職畢業、入監執行前在餐廳打工當服務生、 時薪165元、入監服刑前須扶養3名未成年之子女(見本院卷 第236頁至第237頁)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經濟狀況暨其犯 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 示之刑。
㈥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 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之量 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 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 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 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 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 第5 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 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 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 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 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 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 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且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 定應執行刑之立法方式,非以累加方式定其應執行刑,苟以 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 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兼及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 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 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 以評價被告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 )。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之刑時,除仍應就各別刑罰規範之 目的、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行為彼 此間之偶發性、與被告前科之關聯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 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 之被告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社會對特定犯罪例如一再販毒 行為處罰之期待等,為綜合判斷外,尤須參酌實現刑罰公平 性,以杜絕僥倖、減少犯罪之立法意旨,為妥適之裁量。茲 被告戌○○、甲○○本案所犯各罪,其態樣均為詐欺,且係在短 時間內重複為之,犯罪類型之同質性甚高。職此,依據前揭 說明,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在前揭內、外部性界限範圍 內,就本案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 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予以綜合判斷,暨斟酌 被告戌○○、甲○○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 正之必要性,爰就被告戌○○、甲○○本案所犯分別酌定其應執
行刑如主文所示,以資儆懲。
五、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 ㈡被告戌○○、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供稱:其等之報酬係以 提領金額之1%為計算等語(見本院卷第158頁),是被告戌○ ○、甲○○本案之犯罪所得均為31,139元(計算式:311萬3,90 0元×1%=31,139元);被告未○○於本院審理中則稱:其報酬 為每日可領得3,000元等語(見本院卷第236頁),此部分均 未據扣案,悉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 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六、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公訴意旨認被告3人所為,亦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 洗錢罪嫌云云。惟:
㈠洗錢行為之防制,旨在避免追訴、處罰而使其所得財物或利 益之來源合法化;是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前洗錢防制法 第11條第1項、第2項之洗錢罪,依同法第1條、第2條之規定 ,應以行為人有為逃避或妨礙所犯重大犯罪之追查或處罰之 犯意及行為,始克相當;因之,是否為洗錢行為,自應就犯 罪全部過程加以觀察,包括有無因而使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物 或財產上利益之性質、來源、所在地、所有權或其他權利改 變,因而妨礙重大犯罪之追查或處罰,或有無阻撓或危及對 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來源追查或處罰之行為在 內;若非先有犯罪所得或利益,再加以掩飾或隱匿,而係取 得犯罪所得或利益之犯罪手段,或並未合法化犯罪所得或利 益之來源,而能一目了然來源之不法性,或作直接使用或消 費之處分行為,自非洗錢防制法所規範之洗錢行為(最高法 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69號判決意旨足資參照)。 ㈡查:被告戌○○、甲○○提領被害人存入指定帳戶內之款項,被 告甲○○、未○○將款項轉交予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其行為本 質上乃遂行詐欺集團為順利取得詐騙款項之手段,核屬將從 事詐欺取財之犯罪所得置於本案詐欺集團實力支配下之舉, 應視為詐欺取財犯行之一部分,且被告3人之行為無從掩飾 、隱匿或切斷該財物與詐欺取財犯罪之關聯性,不足以使贓 款來源合法化,亦難認被告3人主觀上有掩飾或隱匿犯罪所 得,使其來源形式上合法化之意思,兼以被告3人未另行製 造金流斷點以隱匿犯罪所得,亦未合法化犯罪所得之來源, 仍可一目了然財產來源之不法性,當無再適用洗錢防制法予
以論罪之餘地,是被告3人所為,要難以洗錢防制法第14條 第1項之洗錢罪相繩。
㈢依上所述,就前揭起訴意旨部分,本應諭知無罪,然因檢察 官認此與上開有罪部分係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 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前段、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程秀蘭提起公訴,檢察官李山明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俊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紹甄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如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備註:本判決附表較起訴書附表所載金額短少之部分,均為手續費)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轉帳時間 金額 匯(轉)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提領人 證據出處 主文 1 D○○○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29日11時30分許致電D○○○,佯稱係其姪子,因投資小本生意資金不足,致D○○○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5月29日 13時52分許 5萬元 華南銀行西門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08年5月29日 14時55分許 2萬元 戌○○ (甲○○交付人頭帳戶提款卡予戌○○提領詐騙款項,戌○○再將提領之詐騙款項交給甲○○) 一、D○○○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17848卷第13頁至第17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17848卷第29頁)。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8年5月29日 14時56分許 2萬元 108年5月29日 14時56分許 1萬元 2 K○○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30日21時27分許致電K○○,佯稱係雅聞倍優客服人員,因之前購物操作疏失致加入某會之會員,須繳年費6,800元,若不要加入會員可協助取消,然須聽從指示操作ATM,致K○○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以轉帳或跨行存款方式將右列款項轉(存)入至右列帳戶。 108年5月30日 22時36分許 26,123元 合作金庫 帳號:0000000000000號 108年5月30日 22時39分許 2萬元 戌○○ (提領詐騙款項後交給甲○○) 一、K○○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17871卷第185頁至第189頁)。 二、K○○提出之ATM交易明細單(見偵17871卷第203頁至第209頁)。 三、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17871卷第377頁至第379頁、第391頁至第393頁、第581頁至第583頁,偵781卷第29頁至第31頁,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4366號卷第14頁)。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8年5月30日 23時3分許 29,985元 108年5月30日 22時39分許 6,000元 戌○○ (提領詐騙款項後交給甲○○) 108年5月30日 23時16分許 3萬元 108年5月30日 23時9分許 2萬元 戌○○ (提領詐騙款項後交給甲○○) 108年5月30日 23時19分許 12,000元 108年5月30日 23時10分許 1萬元 戌○○ (提領詐騙款項後交給甲○○) 108年5月31日 0時16分許 3萬元 108年5月30日 23時21分許 2萬元 戌○○ (提領詐騙款項後交給甲○○) 108年5月31日 0時18分許 3萬元 108年5月30日 23時22分許 2萬元 甲○○ (提領詐騙款項後交給未○○) 108年5月31日 0時24分許 29,985元 108年5月30日 23時23分許 2,000元 甲○○ (提領詐騙款項後交給未○○) 108年5月31日 0時22分許 2萬元 甲○○ (提領詐騙款項後交給未○○) 108年5月31日 0時23分許 2萬元 戌○○ (提領詐騙款項後交給甲○○) 108年5月31日 0時23分許 2萬元 戌○○ (提領詐騙款項後交給甲○○) 108年5月30日 23時8分許 29,985元 富邦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08年5月30日 23時14分許 2萬元 戌○○ (提領詐騙款項後交給甲○○) 108年5月31日 0時3分許 29,999元 108年5月30日 23時14分許 9,000元 戌○○ (提領詐騙款項後交給甲○○) 108年5月31日 0時8分許 29,985元 108年5月31日 0時7分許 2萬元 戌○○ (提領詐騙款項後交給甲○○) 108年5月31日 0時12分許 29,999元 108年5月31日 0時8分許 1萬元 戌○○ (提領詐騙款項後交給甲○○) 108年5月31日 0時11分許 2萬元 戌○○ (提領詐騙款項後交給甲○○) 108年5月31日 0時12分許 1萬元 戌○○ (提領詐騙款項後交給甲○○) 108年5月31日 0時25分許 2萬元 甲○○ (提領詐騙款項後交給未○○) 108年5月31日 0時26分許 1萬元 甲○○ (提領詐騙款項後交給未○○) 3 地○○○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29日9時47分許致電地○○○,佯稱係其姪媳婦,欲向其借錢週轉,致地○○○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5月29日 12時49分許 20萬元 中華郵政大溪郵局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08年5月29日 13時23分許 6萬元 戌○○ (甲○○交付人頭帳戶提款卡予戌○○提領詐騙款項後將款項交給甲○○) 一、地○○○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17871卷第161頁至第165頁)。 二、地○○○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17848卷第173頁)。 三、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21635卷第24頁)。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8年5月29日 13時25分許 6萬元 108年5月29日 13時26分許 3萬元 108年5月30日 0時3分許 2萬元 108年5月30日 0時4分許 2萬元 108年5月30日 0時5分許 1萬元 4 辰○○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31日21時許致電辰○○,佯稱係雅虎客服人員,因工讀生打錯訂單,要取消扣款,於同年6月1日14時再致電要求辰○○須聽從指示操作ATM,致辰○○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轉帳至右列帳戶。 108年6月1日 15時33分許 29,987元 玉山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號 108年6月1日 16時10分許 2萬元 戌○○ (甲○○交付人頭帳戶提款卡予戌○○提領詐騙款項後將款項交給甲○○) 一、辰○○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17871卷第229頁至第239頁)。 二、辰○○提出之ATM交易明細單(見偵17848卷第329頁)。 三、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21635卷第13頁至第15頁)。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8年6月1日 15時42分許 29,987元 108年6月1日 16時11分許 2萬元 108年6月1日 16時12分許 2萬元 5 庚○○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22日11時許致電庚○○,佯稱係其友人,欲向其借錢週轉,致庚○○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5月22日 14時31分許 15萬元 渣打銀行中正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08年5月22日 14時48分許 2萬元 戌○○ (提領詐騙款項後交給甲○○) 一、庚○○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17935卷第80頁至第83頁)。 二、庚○○提出之匯款單(見偵17935卷第33頁)。 三、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17935卷第113頁至第114頁)。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8年5月22日 14時49分許 2萬元 108年5月22日 14時49分許 2萬元 108年5月22日 14時50分許 2萬元 108年5月22日 14時52分許 2萬元 108年5月22日 14時53分許 2萬元 108年5月22日 14時54分許 1萬元 108年5月22日 14時55分許 2萬元 6 巳○○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21日18時50分許致電巳○○,佯稱係網購人員,因作業人員疏失,造成每月會遭扣款,要求巳○○須聽從指示操作ATM,致巳○○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轉帳至右列帳戶。 108年5月21日 18時58分許 29,989元 新光銀行花蓮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號 108年5月21日 19時7分許 2萬元 戌○○ (甲○○交付人頭帳戶提款卡予戌○○提領詐騙款項後交給甲○○) 一、巳○○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18684卷第15頁至第19頁)。 二、巳○○提出之帳簿交易明細(見偵18684卷第23頁至第27頁)。 三、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18684卷第113頁至第117頁)。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8年5月21日 19時8分許 12,123元 108年5月21日 19時8分許 1萬元 108年5月21日 19時13分 12,000元 7 申○○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21日10時許致電申○○,佯稱係其友人,欲向其借錢週轉,致申○○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5月21日 14時40分許 15萬元 中華郵政台西郵局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08年5月21日 14時54分許 2萬元 戌○○ (甲○○交付人頭帳戶提款卡予戌○○提領詐騙款項後交給甲○○) 一、申○○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18684卷第39頁至第43頁)。 二、申○○所提出其遭詐欺集團成員詐騙之LINE對話紀錄(見偵18684卷第45頁至第47頁)。 三、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18684卷第119頁至第124頁)。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8年5月21日 14時55分許 2萬元 108年5月21日 15時0分許 2萬元 108年5月21日 15時2分許 2萬元 108年5月21日 15時2分許 2萬元 108年5月21日 15時3分許 2萬元 108年5月21日 15時4分許 1萬元 108年5月21日 15時30分許 2萬元 8 甘政弘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20日17時許致電甘政弘,佯稱係其友人,欲向其借錢週轉,致甘政弘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轉帳至右列帳戶。 108年5月21日 10時23分許 12,000元 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帳號:0000000000000號 108年5月21日 12時0分許 1萬元 戌○○ (甲○○交付人頭帳戶提款卡予戌○○提領詐騙款項後交給甲○○) 一、甘政弘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18684卷第73頁至第77頁)。 二、甘政弘提出之ATM交易明細單(見偵18684卷第79頁)。 三、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18684卷第131頁至第135頁)。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8年5月21日 12時0分許 1,000元 9 宙○○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4日18時28分許致電宙○○,佯稱係網購人員,因工作人員疏失將其誤設為批發商,將造成每月會遭扣款,要求宙○○須聽從指示操作ATM,致宙○○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轉帳至右列帳戶。 108年6月4日 19時44分許 6,997元 臺灣銀行潭子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08年6月4日 19時53分許 15,000元 戌○○ (甲○○交付人頭帳戶提款卡予戌○○提領詐騙款項後交給甲○○) 一、宙○○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19746卷第31頁至第33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19746卷第167頁)。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8年6月4日 19時47分許 8,123元 108年6月4日 19時28分許 9,012元 108年6月4日 20時1分許 9,000元 10 R○○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4日18時20分許致電R○○,佯稱係網購小三美日客服人員,因付款設定有問題,造成每月會遭扣款,要求R○○須聽從指示操作ATM,致R○○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轉帳至右列帳戶。 108年6月4日 19時53分許 29,985元 臺灣銀行潭子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08年6月4日 19時57分許 3萬元 戌○○ (甲○○交付人頭帳戶提款卡予戌○○提領詐騙款項後交給甲○○) 一、R○○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19746卷第41頁至第42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19746卷第167頁)。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 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4日19時16分許致電戊○○,佯稱係讀冊生活網路書店人員,因工作人員疏失將其誤設為貴賓卡會員,將收取入會費,要求戊○○須聽從指示操作ATM以取消設定,致戊○○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以跨行存款方式存入右列帳戶。 108年6月4日 21時8分許 3萬元 合作金庫 帳號:0000000000000號 108年6月4日 21時16分許 3萬元 戌○○ (甲○○交付人頭帳戶提款卡予戌○○提領詐騙款項後交給甲○○) 一、戊○○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19746卷第49頁至第52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19746卷第171頁)。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2 寅○○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4日20時許致電寅○○,佯稱係網購小三美日客服人員,因設定錯誤,造成每月會遭扣款,要求寅○○須聽從指示操作ATM,致寅○○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轉帳至右列帳戶。 108年6月4日 20時45分許 29,985元 合作金庫 帳號:0000000000000號 108年6月4日 20時52分許 2萬元 戌○○ (甲○○交付人頭帳戶提款卡予戌○○提領詐騙款項後交給甲○○) 一、寅○○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19746卷第59頁至第61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19746卷第171頁)。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8年6月4日 20時53分許 29,985元 108年6月4日 20時53分許 1萬元 108年6月4日 20時54分許 2萬元 108年6月4日 21時2分許 9,000元 13 宇○○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4日20時33分許致電宇○○,佯稱係ORBIS客服人員,因設定成經銷商,造成每月會遭扣款,要求宇○○須聽從指示操作ATM,致宇○○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轉帳至右列帳戶。 108年6月4日 21時8分許 28,123元 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號 108年6月4日 21時18分許 2萬元 戌○○ (甲○○交付人頭帳戶提款卡予戌○○提領詐騙款項後交給甲○○) 一、宇○○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19746卷第69頁至第71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19746卷第175頁)。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8年6月4日 21時13分許 3,900元 108年6月4日 21時19分許 12,000元 14 酉○○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4日20時35分許致電酉○○,佯稱係小三美日網購人員,因設定為其他會員,須繳會費6,800元,要求酉○○須聽從指示操作ATM,致酉○○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轉帳至右列帳戶。 108年6月4日 21時44分許 1,958元 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號 108年6月4日 22時3分許 1,900元 戌○○ (甲○○交付人頭帳戶提款卡予戌○○提領詐騙款項後交給甲○○) 一、酉○○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19746卷第79頁至第83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19746卷第175頁)。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5 丑○○○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3日10時2分許致電丑○○○,佯稱係其外甥媳婦,欲向其借錢週轉,致丑○○○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以無摺存款或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存)入右列帳戶。 108年6月4日 11時39分許 10萬元 上海商銀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08年6月4日 11時57分許 4萬元 戌○○ (甲○○交付人頭帳戶提款卡予戌○○提領詐騙款項後交給甲○○) 一、丑○○○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19746卷第91頁至第93頁)。 二、丑○○○提出之存款憑條(見偵22573卷第75頁至第76頁)。 三、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19746卷第179頁,偵22573卷第29頁)。 四、提款紀錄明細表(見偵22573卷第17頁至第19頁)。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08年6月4日 11時58分許 4萬元 108年6月4日 11時59分許 2萬元 108年6月3日 11時48分許 29萬元 中華郵政苑裡郵局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08年6月4日 0時0分許 6萬元 108年6月4日 0時2分許 6萬元 108年6月4日 0時3分許 5,000元 16 丁○○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3日21時25分許致電丁○○,佯稱係小三美日會計,因工作人員疏失,導致其帳戶會被扣款1萬多元,詐欺集團成員再於同年月4日致電丁○○,要求丁○○須依指示操作ATM取消扣款,致丁○○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轉帳至右列帳戶。 108年6月4日 18時45分許 22,123元 臺灣中小企銀 帳號:00000000000號 108年6月4日 18時55分許 2萬元 戌○○ (甲○○交付人頭帳戶提款卡予戌○○提領詐騙款項後交給甲○○) 一、丁○○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19746卷第101頁至第102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19746卷第181頁)。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7 玄○○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4日18時50分許致電玄○○,佯稱係北緯23.5N之工作人員,因公司疏失,導致其被誤刷20筆,要求玄○○須依指示操作ATM取消扣款,致玄○○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轉帳至右列帳戶。 108年6月4日 18時54分許 26,123元 臺灣中小企銀 帳號:00000000000號 108年6月4日 18時55分許 2萬元 戌○○ (甲○○交付人頭帳戶提款卡予戌○○提領詐騙款項後交給甲○○) 一、玄○○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19746卷第109頁至第111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19746卷第181頁)。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8年6月4日 18時57分許 9,000元 (與其他不明被害人之款項合併提領) 18 午○○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4日某時許致電午○○,佯稱係生活市集工作人員,因作業疏失,導致未來會分期扣款,要求陳午○○須依指示操作ATM以取消扣款,致午○○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轉帳至右列帳戶。 108年6月4日 19時9分許 29,985元 臺灣中小企銀 帳號:00000000000號 108年6月4日 19時14分許 2萬元 戌○○ (甲○○交付人頭帳戶提款卡予戌○○提領詐騙款項後交給甲○○) 一、午○○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19746卷第119頁至第121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19746卷第181頁)。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8年6月4日 19時16分許 1萬元 19 F○○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30日9時35分許致電F○○,佯稱係其姪女,欲向其借錢買房,致F○○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以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108年6月4日 14時10分許 285,000元 玉山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號 108年6月4日 14時43分許 3萬元 戌○○ (甲○○交付人頭帳戶提款卡予戌○○提領詐騙款項後交給甲○○) 一、F○○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19746卷第129頁至第130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19746卷第185頁)。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08年6月4日 14時44分許 3萬元 108年6月4日 14時45分許 3萬元 108年6月4日 14時46分許 3萬元 108年6月4日 14時47分許 3萬元 108年6月5日 0時15分許 2萬元 108年6月5日 0時16分許 2萬元 108年6月5日 0時17分許 2萬元 108年6月5日 0時18分許 2萬元 108年6月5日 0時19分許 2萬元 108年6月5日 0時20分許 2萬元 108年6月5日 0時21分許 14,000元 20 J○○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4日某時許致電J○○之友人,佯稱係慧妙法師,欲向該友人借錢,該友人向J○○表示後,J○○同意借款,致J○○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以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108年6月4日 15時12分許 18萬元 凱基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08年6月4日 15時23分許 2萬元 戌○○ (甲○○交付人頭帳戶提款卡予戌○○提領詐騙款項後交給甲○○) 一、J○○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19746卷第137頁至第139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19746卷第187頁)。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8年6月4日 15時24分許 2萬元 108年6月4日 15時25分許 2萬元 108年6月4日 15時26分許 2萬元 108年6月4日 15時27分許 2萬元 108年6月4日 15時28分許 2萬元 108年6月4日 15時29分許 2萬元 108年6月4日 15時29分許 2萬元 21 彭長妹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4日10時56分許致電彭長妹,佯稱係其友人,欲向其借款,致彭長妹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以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108年6月4日 13時8分許 10萬元 台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08年6月4日 14時8分許 10萬元 戌○○ (甲○○交付人頭帳戶提款卡予戌○○提領詐騙款項後交給甲○○) 一、彭長妹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19746卷第147頁至第148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19746卷第189頁)。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2 癸○○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21日某時許致電癸○○,佯稱係其胞弟,欲向其借款,致癸○○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以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108年5月21日 13時55分許 3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蘆洲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08年5月21日 14時41分許 2萬元 戌○○ (提領後將詐騙款項交給甲○○) 一、癸○○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20341卷第51頁至第52頁)。 二、癸○○提出之匯款單(見偵20341卷第53頁)。 三、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20341卷第177頁至第181頁)。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8年5月21日 14時42分許 1萬元 23 辛○○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24日11時30分許致電辛○○之母親,佯稱係其表妹,欲借款週轉,辛○○經母親轉知後,辛○○即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以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108年5月24日 14時49分許 10萬元 玉山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號 108年5月24日 15時32分許 3萬元 戌○○ (甲○○交付人頭帳戶提款卡予戌○○提領詐騙款項後交給甲○○) 一、辛○○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21288卷第37頁至第41頁)。 二、辛○○提出之匯款單(見偵21288卷第43頁)。 三、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21288卷第111頁至第116頁)。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8年5月24日 15時39分許 2萬元 108年5月24日 15時40分許 2萬元 108年5月24日 15時41分許 2萬元 108年5月24日 15時42分許 1萬元 24 天○○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21日14時31分許致電天○○,佯稱係其友人,欲向其借款週轉,致天○○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以轉帳及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轉(匯)入右列帳戶。 108年5月22日 11時6分許 3萬元 中國信託 帳號:000000000000號 108年5月22日 11時15分許 2萬元 戌○○ (甲○○交付人頭帳戶提款卡予戌○○提領詐騙款項後交給甲○○) 一、天○○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21635卷第65頁至第69頁)。 二、天○○提出之匯款單、帳簿交易明細、ATM交易明細單及其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偵21635卷第75頁至第79頁)。 三、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21635卷第7頁至第9頁)。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8年5月22日 11時16分許 1萬元 108年5月22日 14時16分許 1萬元 108年5月22日 14時57分許 1萬元 25 B○○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29日12時26分許致電B○○,佯稱係其老闆,欲向其借款週轉,致B○○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以轉帳及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轉(匯)入右列帳戶。 108年5月29日 13時25分許 13萬元 中華郵政臺北漢中街郵局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08年5月29日 13時39分許 2萬元 戌○○ (甲○○交付人頭帳戶提款卡予戌○○提領詐騙款項後交給甲○○) 一、B○○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21635卷第93頁至第95頁)。 二、B○○提出之匯款單及通聯紀錄翻拍照片(見偵21635卷第107頁至第111頁)。 三、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21635卷第21頁至第22頁)。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8年5月29日 13時40分許 2萬元 108年5月29日 13時41分許 2萬元 108年5月29日 13時42分許 2萬元 108年5月29日 13時43分許 2萬元 108年5月29日 13時43分許 2萬元 108年5月29日 13時44分許 9,000元 26 M○○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30日16時2分許致電M○○,佯稱係讀冊生活網路書店人員,因工作人員疏失將其誤設為高級會員,將收取入會費,要求M○○須聽從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取消設定,致M○○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以網路轉帳方式轉入右列帳戶。 108年5月30日 17時4分許 49,999元 合作金庫 帳號:0000000000000號 108年5月30日 17時13分許 2萬元 戌○○ (甲○○交付人頭帳戶提款卡予戌○○提領詐騙款項後交給甲○○) 一、M○○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21635卷第173頁至177頁)。 二、M○○提出之網路轉帳紀錄翻拍照片(見偵21635卷第189頁至第193頁)。 三、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21635卷第293頁至第297頁)。 四、提款紀錄明細表(見偵21635卷第41頁)。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8年5月30日 17時6分許 29,985元 108年5月30日 17時14分許 2萬元 108年5月30日 17時8分許 14,123元 108年5月30日 17時14分許 2萬元 108年5月30日 17時15分許 2萬元 108年5月30日 17時16分許 2萬元 27 黃○○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30日17時19分許致電黃○○,佯稱係購物平台賣家,因工作人員疏失多訂24筆交易,要求黃○○依指示操作ATM及網路銀行以取消扣款,致黃○○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以網路轉帳方式轉入右列帳戶。 108年5月30日 18時6分許 49,985元 國泰世華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08年5月30日 18時15分許 98,000元 戌○○ (甲○○交付人頭帳戶提款卡予戌○○提領詐騙款項後交給甲○○) 一、黃○○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21635卷第207頁至213頁)。 二、黃○○提出之網路轉帳紀錄翻拍照片(見偵21635卷第225頁至第227頁)。 三、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21635卷第17頁至第19頁)。 四、提款紀錄明細表(見偵21635卷第41頁)。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8年5月30日 18時8分許 48,518元 28 丙○○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29日12時許致電丙○○,佯稱係其姪女,欲向其借款週轉,致丙○○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以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108年5月29日 15時許 10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08年5月29日 15時許 10萬元 戌○○ (甲○○交付人頭帳戶提款卡予戌○○提領詐騙款項後交給甲○○) 一、丙○○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21635卷第233頁至237頁)。 二、丙○○提出之匯款單及帳簿交易明細(見偵21635卷第243頁至第245頁)。 三、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21635卷第17頁至第19頁)。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9 G○○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1日15時53分許致電G○○,佯稱係其友人,欲向其借款週轉,致G○○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以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108年6月3日 13時10分許 5萬元 玉山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號 108年6月4日 0時6分許 2萬元 戌○○ (甲○○交付人頭帳戶提款卡予戌○○提領詐騙款項後交給甲○○) 一、G○○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22573卷第85頁至86頁)。 二、G○○提出之匯款單(見偵22573第89頁)。 三、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22573卷第25頁至第27頁)。 四、提款紀錄明細表(見偵22573卷第17頁至第19頁)。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8年6月4日 0時7分許 2,000元 30 壬○○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4日某時許致電壬○○之母親,佯稱係其友人,欲借款週轉,其母親即轉請壬○○幫忙轉帳,致壬○○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以網路轉帳方式,將右列款項轉入右列帳戶。 108年6月4日 15時3分許 15,000元 臺灣銀行潭子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08年6月4日 15時42分許 15,000元 甲○○ (因戌○○內急,遂請甲○○提領詐騙款項後交給未○○) 一、壬○○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24199卷第29頁至第31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22573卷第47頁)。 三、提款紀錄明細表(見偵24199卷第37頁)。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1 P○○○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4日某時許以LINE電話與P○○○通話,佯稱係其姪女,欲借款投資,致P○○○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以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108年6月4日 16時29分許 15萬元 華南銀行七堵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08年6月6日 0時1分許 19,000元 戌○○ (甲○○交付人頭帳戶提款卡予戌○○提領詐騙款項後交給甲○○) 一、P○○○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25851卷第25頁至第29頁)。 二、P○○○所提出之匯款單及與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偵25851卷第33頁至第43頁)。 三、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25851卷第169頁至第174頁,偵27656卷第443頁)。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08年6月5日 14時24分許 15萬元 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號 108年6月6日 0時15分許 19,000元 32 E○○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3日14時許致電E○○,佯稱係其姪子,欲向其借款週轉,致E○○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以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108年6月5日 15時5分許 5萬元 中華郵政苑裡郵局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08年6月5日 15時10分許 2萬元 戌○○ (甲○○交付人頭帳戶提款卡予戌○○提領詐騙款項後交給甲○○) 一、E○○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27656卷第139頁至第141頁)。 二、E○○所提出之匯款單(見偵27656卷第145頁)。 三、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22573卷第29頁)。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8年6月5日 15時11分許 2萬元 108年6月5日 15時12分許 2萬元 108年6月5日 15時12分許 13,000元 33 N○○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4日10時許致電N○○,佯稱係其友人,向N○○佯稱尚未收到投資款,致N○○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以轉帳方式,將右列款項轉入右列帳戶。 108年6月5日 15時4分許 23,500元 中華郵政苑裡郵局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與附表編號32合併提領 與附表編號32合併領取 戌○○ (甲○○交付人頭帳戶提款卡予戌○○提領詐騙款項後交給甲○○) 一、N○○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27656卷第149頁至第150頁)。 二、N○○所提出之ATM交易明細單及其與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偵27656卷第153頁、第157頁)。 三、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22753卷第29頁)。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4 己○○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4日14時45分許致電己○○,佯稱係其友人,欲向其借款週轉,致己○○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以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108年6月5日 12時35分許 3萬元 中華郵政苑裡郵局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08年6月5日 12時47分許 2萬元 戌○○ (甲○○交付人頭帳戶提款卡予戌○○提領詐騙款項後交給甲○○) 一、己○○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27656卷第161頁至第162頁)。 二、己○○所提出之匯款單(見偵27656卷第165頁)。 三、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22753卷第29頁)。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8年6月5日 12時48分許 1萬元 35 亥○○(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4日10時55分許致電亥○○,佯稱係其房客,欲向其借款週轉,致亥○○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以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108年6月5日 10時37分許 8萬元 上海商銀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08年6月5日 11時11分許 2萬元 戌○○ (甲○○交付人頭帳戶提款卡予戌○○提領詐騙款項後交給甲○○) 一、亥○○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27656卷第169頁至第171頁)。 二、亥○○所提出之匯款單(見偵27656卷第179頁)。 三、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19746卷第179頁)。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8年6月5日 11時13分許 2萬元 108年6月5日 11時14分許 2萬元 108年6月5日 11時14分許 19,000元 36 O○○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5日13時23分許致電O○○,佯稱係其友人,欲向其借款週轉,致O○○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以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108年6月5日 15時10分許 75,000元 臺灣銀行臺中港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08年6月5日 15時26分許 2萬元 戌○○ (甲○○交付人頭帳戶提款卡予戌○○提領詐騙款項後交給甲○○) 一、O○○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27656卷第183頁至第185頁)。 二、O○○所提出之匯款單(見偵27656卷第189頁)。 三、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27656卷第487頁至第488頁)。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8年6月5日 15時27分許 2萬元 108年6月5日 15時27分許 2萬元 37 卯○○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5日10時22分許致電卯○○,佯稱係其親戚,欲向其借款轉借給朋友週轉,致卯○○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以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108年6月5日 12時19分許 9萬元 臺灣銀行臺中港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08年6月5日 12時52分許 2萬元 戌○○ (甲○○交付人頭帳戶提款卡予戌○○提領詐騙款項後交給甲○○) 一、卯○○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27656卷第197頁至第199頁)。 二、卯○○所提出之匯款單及與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偵27656卷第203頁、第207頁至第211頁)。 三、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27656卷第487頁至第488頁)。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8年6月5日 12時52分許 2萬元 108年6月5日 12時53分許 2萬元 108年6月5日 12時53分許 2萬元 108年6月5日 12時54分許 1萬元 38 C○○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5日18時47分許致電C○○,佯稱係ORBIS員工,因訂單出現問題,要求C○○應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取消扣款,致C○○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以網路轉帳方式轉入右列帳戶。 108年6月5日 19時37分許 6,123元 合作金庫慈文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號 108年6月5日 19時42分許 15,000元 (與編號40合併提領) 戌○○ (甲○○交付人頭帳戶提款卡予戌○○提領詐騙款項後交給甲○○) 一、C○○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27656卷第243頁至第245頁)。 二、C○○所提出之網路銀行轉帳紀錄翻拍照片(見偵27656卷第251頁)。 三、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27656卷第433頁)。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9 子○○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5日18時9分許致電子○○,佯稱係2分之1童裝人員,因之前網路購物訂單出問題,要求子○○應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取消扣款,致子○○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以網路轉帳方式轉入右列帳戶。 108年6月5日 18時49分許 35,989元 合作金庫慈文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號 108年6月5日 18時51分許 1萬元 戌○○ (甲○○交付人頭帳戶提款卡予戌○○提領詐騙款項後交給甲○○) 一、子○○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27656卷第255頁至第256頁)。 二、子○○所提出之網路銀行轉帳翻拍照片(見偵27656卷第259頁)。 三、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27656卷第433頁)。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8年6月5日 18時53分許 2萬元 40 Q○○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5日17時56分許致電Q○○,佯稱係ORBIS人員,因之前網路購物訂單出問題,要求Q○○應依指示操作ATM以取消扣款,致Q○○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以轉帳方式轉入右列帳戶。 108年6月5日 19時11分許 8,985元 合作金庫慈文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號 與編號38合併提領 與編號38合併提領 戌○○ (甲○○交付人頭帳戶提款卡予戌○○提領詐騙款項後交給甲○○) 一、Q○○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27656卷第267頁至第273頁)。 二、Q○○所提出之ATM交易明細單(見偵27656卷第283頁)。 三、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27656卷第433頁)。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1 H○○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5日10時48分許致電H○○,佯稱係其姪子,欲向其借款週轉,致H○○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以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108年6月5日 14時30分許 3萬元 永豐銀行南崁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08年6月5日 15時22分許 2萬元 戌○○ (甲○○交付人頭帳戶提款卡予戌○○提領詐騙款項後交給甲○○) 一、H○○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27656卷第289頁至第291頁)。 二、H○○所提出之匯款單(見偵27656卷第295頁)。 三、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27656卷第461頁)。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8年6月5日 15時23分許 1萬元 42 I○○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5日19時18分許致電I○○,佯稱係ORBIS人員,因之前網路購物訂單出問題,要求I○○應依指示操作ATM以取消扣款,致I○○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以轉帳方式轉入右列帳戶。 108年6月5日 20時59分許 29,985元 永豐銀行南崁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09年6月5日 21時24分許 2萬元 戌○○ (甲○○交付人頭帳戶提款卡予戌○○提領詐騙款項後交給甲○○) 一、I○○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27656卷第303頁至第307頁)。 二、I○○所提出之ATM交易明細單(見偵27656卷第314頁)。 三、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27656卷第461頁)。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3 A○○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5日19時18分許致電A○○,佯稱係松果網購人員,因之前網路購物訂單出問題,要求A○○應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取消扣款,致A○○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以轉帳方式轉入右列帳戶。 108年6月5日 17時23分許 20,123元 台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08年6月5日 17時28分許 2萬元 戌○○ (甲○○交付人頭帳戶提款卡予戌○○提領詐騙款項後交給甲○○) 一、A○○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27656卷第373頁至第375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19746卷第189頁)。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4 L○○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5日17時53分許致電L○○,佯稱係金石堂書店人員,因之前網路購物訂單出問題,要求L○○應依指示操作ATM以取消扣款,致L○○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以轉帳方式轉入右列帳戶。 108年6月5日 18時46分許 29,985元 元大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08年6月5日 19時16分許 2萬元 戌○○ (甲○○交付人頭帳戶提款卡予戌○○提領詐騙款項後交給甲○○) 一、L○○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27656卷第413頁至第416頁)。 二、L○○所提出之ATM交易明細單(見偵27656卷第421頁)。 三、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27656卷第441頁)。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8年6月5日 19時16分許 1萬元 附註 上開提款金額共計311萬3,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