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0年度,383號
TCDV,110,簡上,383,2022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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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簡上字第383號
上 訴 人 廖宇媃
被上訴人 吳佳蓁

陳名湘
何家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本院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182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合議庭於111年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
(一)被上訴人乙○○於民國109年8月間,因故與上訴人起爭執,而 在網路上發表文章指責上訴人,被上訴人丙○○、甲○○知悉後 ,竟與被上訴人乙○○共同基於恐嚇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時 間,接續以如附表所示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上訴人,致 上訴人心生畏懼,而生危害於安全。為此,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85條、第195條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3人連帶賠償 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50萬元等語。
(二)於本院補陳及對被上訴人抗辯所為之陳述:  被上訴人乙○○自承從事東森直銷,每月收入顯非僅2、3萬元 ,且上訴人需獨力扶養1名未成年子女,亦需協助償還家庭 債務,原判決未審酌上訴人經濟情況不佳,且判准之慰撫金 5萬元與被上訴人3人易科罰金之金額各3萬元相較,亦輕重 失衡,而被上訴人乙○○於易科罰金後仍公開發文持續貶抑上 訴人,顯未有所警惕,被上訴人丙○○於原審仍飾詞否認,被 上訴人甲○○則於對話中用語甚激,亦未曾向上訴人表示歉意 ,是原判決准許之慰撫金顯不足彌補上訴人所受損害;另原 告判決主文諭知被上訴人應連帶賠償上訴人5萬元,卻於理 由欄記載賠償金額為5萬3000元,判決理由顯有矛盾等語。二、被上訴人乙○○則以:被上訴人乙○○係因遭上訴人發文抨擊, 因而向好友訴苦,上訴人雖稱因本件有焦慮疾患,惟症狀均 僅為上訴人主訴,復於事發後屢有出遊、美容、吃大餐等行 程,及購買高價手機、蒐集高價模型,足見上訴人經濟情況 良好,而被上訴人乙○○自小父母離異,家庭經濟狀況不佳, 因疫情影響,現從事網路行銷客服專員,上訴人所請求慰撫



金顯屬過高等語資為抗辯。
三、被上訴人丙○○則以:被上訴人乙○○係因輾轉得知遭上訴人影 射勾引上訴人男友,要求上訴人道歉遭拒,其與友人即被上 訴人丙○○、甲○○始有過激言語,且上訴人雖稱因本件有焦慮 疾患,卻屢有出遊、美容、吃大餐、購買高價手機等行程, 並蒐集高價模型,足見上訴人經濟情況良好,且憂鬱症等病 情與本案無關,而被上訴人丙○○為高中畢業,原從事餐飲業 ,並因疫情大受影響,目前無業,上訴人所請求慰撫金顯屬 過高等語資為抗辯。
四、被上訴人甲○○則以:答辯內容與被上訴人乙○○、丙○○相同, 被上訴人甲○○為高職肄業,目前無業等語資為抗辯。五、原審經審酌兩造所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後,為上訴人一部勝 訴、一部敗訴之判決,判命被上訴人3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5 萬元,及自110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 計算之利息,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駁回上訴人其餘之 訴。被上訴人對其敗訴部分並未聲明不服,上訴人就其敗訴 部分為一部上訴,並聲明:(一)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 廢棄。(二)前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3人應再連帶給付上 訴人10萬元。被上訴人3人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六、得心證之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110年度偵字第123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為證(參附 民卷第13至16頁),且為被上訴人3人所不爭執(參本院卷 第158至159頁);又被上訴人3人因本件妨害自由案件經本 院臺中簡易庭以110年度中簡字第620號刑事簡易判決認被上 訴人3人均犯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罪,各處拘役30日等情, 亦有該判決附卷可憑(參原審卷第17至22頁),亦經本院依 職權調取該刑事卷宗核閱無訛,此部分事實均堪認定。(二)再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 條第 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查:本件被上訴人3人對上訴人為前開恐嚇行為,係 屬故意以不法手段侵害上訴人之自由權,致生危害於上訴人 之生命、身體安全,侵害情節難認非重大,而共同對上訴人 構成侵權行為,則上訴人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 訴人3人連帶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即屬有據。(三)上訴人雖以前揭情詞,主張原判決准許之慰撫金過低,不足



以彌補其所受之損害等語,並提出社群網頁擷取畫面、網紅 合作契約書及網路下載之資料等件為證(參本院卷第23至25 、177至191頁),惟按慰藉金之賠償,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 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 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 第223號裁判意旨參照),是以慰藉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 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 之數額。其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 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最 高法院85年度台上 字第460號判決意旨參照)。爰審酌上訴 人現就讀大學,於室內設計公司擔任助理,每月收入約3萬 元左右,名下無財產;被上訴人乙○○為高中畢業,現為網路 客服,每月收入約2萬3000元,名下無財產;被上訴人丙○○ 為高中畢業,目前無業,名下無財產;被上訴人甲○○為高中 肄業,現無工作,名下無財產等情,業經兩造陳明在卷,並 有本院調取兩造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 憑(參原審卷第96頁、本院卷第159頁、外放財產資料卷) ,被上訴人3人不思循和平理性方式處理被上訴人乙○○與上 訴人間之糾紛,反在網路上留言恐嚇上訴人,並審酌渠等恐 嚇動機、目的、恐嚇內容之危害性、兩造身分、地位、經濟 狀況等一切情狀,認上訴人請求之精神慰撫金以5萬元為適 當。逾此數額之請求,為無理由。
七、綜上所述,上訴人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3 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 年4月29日(起訴狀繕本於110年4月28日送達被上訴人3人, 參附民卷第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 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從而,原審判決核無不當,應予維持, 上訴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至上訴意旨雖主張原判決有理由欄記載賠償 金額為5萬3000元與主文不符之判決理由矛盾之情,惟觀之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四第13至14行,已載明「認為原告之精 神上損害應與5萬元之慰撫金為相當」,堪認事實及理由欄 五第3行「5萬3000元」僅為誤載,附此敘明。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舉 證,經審酌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再逐一論述,附 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渙文
法 官 林婉昀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附表:(時間:民國)
編號 行為人 行為時間 恐嚇方式 1 乙○○ 109年8月12日下午3時許起至同年月14日凌晨1時許止 ⒈在IG上對上訴人恐嚇稱:「我不打你,你不知道我文武雙全」、「還好最兇的還沒出來. . . 不然可能把台中掀了也會找到你」、「出來為你臭嘴負責」、「惡人自有惡人治」等語。 ⒉在被上訴人3人與訴外人黃正揚等7人之LINE群組(下稱系爭群組)內對上訴人恐嚇稱:「我姐妹要處理我就會處理」等語,並經黃正揚將上情轉告上訴人知悉。 2 丙○○ 109年8月12日晚間10時48分許起至同年月14日凌晨1時許止 ⒈在IG上對上訴人恐嚇稱:「沒叫你出來跪著道歉已經很好了…是欠揍打?」等語。 ⒉在系爭群組內對上訴人恐嚇稱:「馬的,我之後就去打他,我在躲起來三個月試試看」、「我真的會去打他」等語,並經黃正揚將上情轉告上訴人知悉。 3 甲○○ 109年8月12日晚間10時46分許起至同年月14日凌晨1時許止 ⒈在IG上對上訴人恐嚇稱:「睡你媽78道歉沒,不道歉我睡你毛」、「就保佑不要路上被我們遇到」等語。 ⒉在系爭群組內對上訴人恐嚇稱:「如果她想在增加粉絲,問問他臉書介不介意一起紅紅火火」、「他在那邊87我絕對會揍人」、「這次換臉書,你們要耗我們陪你們慢慢玩,讓他成為真正亡紅」、「他不是夫人,是亡霉」等語,並經黃正揚將上情轉告上訴人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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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