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962號
債 權 人 周哲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莘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黃莘雅向債權人借款合計945,000元之債權證
據(如借據等)。(依債權人所提出之存摺影本及LINE對話
紀錄內容,無法看出債務人黃莘雅向債權人借款945,000元
)
三、承二,若無法提出借據影本等債權證據,而以存摺影本代替
為證據時,請以螢光筆清楚標記往來明細。
四、債務人黃莘雅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