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78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私立崇祐老人長期照護中心(養護型)法定代理人 龔明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毓盛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高雄市私立崇祐老人長期照護中心(養護型)係為獨資或合夥 ?並提出其登記資料或報稅資料。如為獨資,請更正聲請人 為「龔明聰即高雄市立私立崇祐老人長期照護中心(養護型) 」。二、債務人王毓盛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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