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78號
CTDV,111,司促,378,2022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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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78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私立崇祐老人長期照護中心(養護型)

法定代理人 龔明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毓盛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高雄市私立崇祐老人長期照護中心(養護型)係為獨資或合夥
  ?並提出其登記資料或報稅資料。如為獨資,請更正聲請人
  為「龔明聰即高雄市立私立崇祐老人長期照護中心(養護型)
  」。
二、債務人王毓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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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