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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34號
CTDV,111,司促,234,202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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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34號
 
債 權 人 呂孟潔即嘉瑋企業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永森即岡山帝國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債務人為何人?若對債務人吳永森請更正債務人名
  稱為「吳永森」;若對債務人岡山帝國大樓管理委員會,請
  更正債務人名稱為「岡山帝國大樓管理委員會」,及其法定
  代理人。
二、請提出岡山帝國大樓管理委員會之大樓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
  件、大樓主任委員當選證明影本。
三、請提出請款明細等債權相關釋明文件。
四、債務人吳永森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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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