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34號 債 權 人 呂孟潔即嘉瑋企業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永森即岡山帝國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確認債務人為何人?若對債務人吳永森,請更正債務人名 稱為「吳永森」;若對債務人岡山帝國大樓管理委員會,請 更正債務人名稱為「岡山帝國大樓管理委員會」,及其法定 代理人。二、請提出岡山帝國大樓管理委員會之大樓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 件、大樓主任委員當選證明影本。三、請提出請款明細等債權相關釋明文件。四、債務人吳永森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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