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李芳慧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即 債務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黃慧敏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附表編號1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返還債務人。
附表編號2至20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以「債務人提出等值現款以代終止保險契約」為處分方法。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 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 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10年7月 15日以110年度消債清字第64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又 債務人有如本院公告債權表所載已申報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 債權人,有本院110年8月25日公告確定之債權表在卷可考。 而債務人所陳之名下財產,經本院調查後,予以處分如下:(一)附表編號1西元2004年出廠之車輛,因年分已久,並無殘值 ,堪認無變價實益,故返還債務人。
(二)附表編號2至20之保險契約,截至110年7月15日止保單價值 準備金共為新臺幣(下同)665,411元,此有國泰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光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山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際康健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陳報狀附 卷可稽。債務人陳報願提出等值之保單解約金以代變價為處 分方法。經核為兼顧債務人得繼續受有上開保險利益之保障 ,故關於債務人如附表編號2至20之清算財團財產,應以債 務人提出等值之解約金以代變價為處分方法,並經債務人提 出到院。
(三)債務人另有銀行存款797元,經查系爭帳戶係老民年金專戶 ,依國民年金法的55條第3項、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98條 的2項規定,系爭帳戶不屬於清算財團,併此敘明。三、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依首揭規定,不召 集本件債權人會議,本院並已函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 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000142號 清算事件動產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處分方式 1 汽車(西元2004年出廠,牌號9502-VD) 返還債務人。 2 中國人壽P2E0迎向陽光終身壽險甲種(保單號碼:A1508926658) 保單解約金試算至110年7月15日,由債務人提出解約金等值現款655,411元,以代終止保險契約。 3 中國人壽P2E0迎向陽光終身壽險甲種(保單號碼:A1508926737) 4 新光人壽金寶貝終身還本壽險(保單號碼:A3AAP42700) 5 新光人壽長期看護終身保險(保單號碼:ABMAA27190) 6 新光人壽傳家寶終身還本保險(保單號碼:AEDA295270) 7 新光人壽新長安終身壽險(保單號碼:AJQA159020) 8 新光人壽長命百歲終身還本壽險(保單號碼:ALMA042480) 9 南山人壽保險(保單號碼:N823225732) 10 南山人壽保單(保單號碼:N823225745) 11 康健人壽家有意保定期保險(保單號碼:TWAW477510) 12 全球人壽終身壽險(保單號碼:0003753030) 13 國華人壽新終身壽險(保單號碼:DB012068) 14 安聯人壽超優勢變額萬能壽險(保單號碼:PL03145579) 15 國泰人壽健康101終身(保單號碼:7600745411) 16 國泰人壽美滿人生312(保單號碼:5569053686) 17 國泰人壽鍾愛一生313(保單號碼:7904727703) 18 安泰分紅終身壽險(保單號碼:E201700337-04) 19 安泰還本終身壽險(保單號碼:E201700337-5) 20 安泰分紅終身壽險(保單號碼:F1268986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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