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0年度,27號
PTDV,110,亡,27,2022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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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27號

聲 請 人 梁明炎 




相 對 人 梁美鈴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梁美鈴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梁美鈴(女,民國○○○年○月○○○日出生,最後住所地為屏東縣○○市○○路○○○○○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本院應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 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 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 條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失蹤人梁美鈴(女,民國00年0 月00日出生)於 民國41年11月27日失蹤,民國52年3 月27日註銷,爰依法聲 請對梁美鈴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等語。
三、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家事事件法第 156 條規定甚明。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屏東 ○○○○○○○○○110 年11月26日屏市戶(18)字第1103 0705100 號函、新北○○○○○○○○110 年12月7 日新北 蘆戶字第1105898886號函、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戶籍資 料、本院110 年10月22日屏院進家親字第110 司繼1534號函 等件為證。本院審酌前揭屏東○○○○○○○○○函,表示 查無失蹤人之現戶戶籍資料,而前揭戶籍資料亦記載失蹤人 因行方不明,民國41年11月27日代為遷出,查未換新證簿… 民國52年3 月27日註銷等語之相關資料,堪認聲請人主張失 蹤人梁美鈴已失蹤逾7 年之情節為真,是本件聲請,核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家事法庭法官 羅森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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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