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營訴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可是文字影像工作室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鑫盛傳媒製作股份有限公司、羅法平、游
茗婷、廖建凱間因請求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貳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肆拾柒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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