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0年度馬小字第11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屏慈
詹博堯
被 告 蔡家蓁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馬小字第113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於110 年12月28日
上午10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立祥
書記官 王耀煌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參佰肆拾玖元,及就其中新臺幣捌仟柒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第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王耀煌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耀煌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