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小字,110年度,706號
HLEV,110,花小,706,2021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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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花小字第706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致維
陳怡穎
被 告 李世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貳仟伍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參仟捌佰玖拾肆元自民國95年11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狀須表明上訴理由並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胡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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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