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抗字,110年度,346號
KSHV,110,抗,346,2021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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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346號
抗 告 人 世閎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郁雯


相 對 人 旭珅生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重光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5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全字第185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係屬保全程序,為防止債務人隱匿或處分其財產而 達脫產目的,故強制執行法第132 條第1 項規定:「假扣押 或假處分之執行,應於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裁定送達同時或送 達前為之。」,且該裁定不待確定即得為執行名義,以防止 債務人利用此機會隱匿或處分其財產而達脫產目的,進而保 障債權人權益。是抗告法院若通知債務人,使其有陳述意見 之機會,無異使債務人事先知悉債權人對其聲請假扣押情事 ,此與上開強制執行法保護債權人之立法意旨有違,顯失公 平。故民事訴訟法第528 條第2 項應限於債務人對法院准許 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為抗告時,始有適用(最高法院100 年台抗字第851 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抗告人聲請本件假 扣押,經原法院以110 年度全字第185 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 聲請,依上開說明,本件應無依民事訴訟法第528 條第2 項 規定通知兩造陳述意見,先予敘明。
二、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除積欠伊新臺幣(下同)108萬2,300 元貨款外,於民國110年度,分別與第三人長拓興業有限公 司(下稱長拓公司)、頡安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頡安公司) 各有45萬2,600元、70萬8,030元之民事紛爭,相對人確有惡 意規避債務之行為。其次,相對人所爭執伊是否交付貨品乙 事,伊已聲請原審法院向第三人國軍高雄總醫院左營分院( 下稱左營分院)函詢,原裁定遽以伊未釋明假扣押原因而駁 回請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爰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三、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



執行,得聲請假扣押;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 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 ,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 第522 條第1 項、第526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所謂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假扣押之原因 」者,其情形固不以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將其財產 為不利益之處分,致陷於無資力之狀態,或債務人移住遠處 、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等為限,倘債務人對債權人應給付之 金錢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債權,經催告後仍斷然拒絕給付, 且債務人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之情形,或與 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將無法或不足清償滿足該債權,在 一般社會之通念上,可認其將來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 之虞之情事時,亦應涵攝在內(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74 6 號裁定意旨參照)。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應就其請求及假扣 押之原因加以釋明,兩者缺一不可。若債權人就其請求及假 扣押之原因有一項未予釋明,法院即不得為命供擔保後假扣 押之裁定。
四、經查:
㈠抗告人就假扣押之請求,業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採購單、 民事準備㈠㈡㈢狀為憑(見原審卷第13至53頁),核與本院職權 調閱原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211號民事卷(下稱本案)相符 ,固認抗告人就其欲保全強制執行之「請求」,已為相當之 釋明。
 ㈡抗告人主張本件有「假扣押之原因」,無非以相對人拒絕給 付貨款及相對人遭長拓公司、頡安公司聲請支付命令為據。 然依抗告人之民事準備㈠㈡㈢狀所載,縱認兩造於本案調解期 間,相對人就抗告人所交付貨品數量有爭執,惟此與相對人 是否規避債務,分屬二事,本院尚難以相對人迄未給付貨款 之行為,即認抗告人之債權有何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 行之虞之假扣押原因。何況,相對人經抗告人催告拒絕給付 ,僅屬債務不履行之狀態,抗告人並未釋明依相對人之職業 、資產、信用等狀況綜合判斷,已可認定相對人現存之既有 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抗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或相 對人之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本院亦無從遽 認相對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認抗告人 對於假扣押之原因已為釋明。其次,依原審法院110年度司 促字第16400、8688號支付命令所示(見本院卷第13、15頁 ),相對人雖經長拓公司、頡安公司聲請支付命令,縱該等 支付命令業經確定,僅能認定長拓公司、頡安公司與相對人 間有金錢債務存在,惟相對人舉債之可能原因眾多,且即便



相對人對第三人負有債務,尚難因此認相對人隱匿、浪費財 產或對財產為不利之處分。至於抗告人所陳向原審法院請求 函詢左營分院部分,亦與相對人是否隱匿、浪費財產或對財 產為不利處分無涉。此外,抗告人亦未釋明相對人確有將達 於無資力之狀態或移住遠地之情,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 甚難執行之虞,依上開說明,自難認抗告人已就假扣押之原 因盡其釋明之責。抗告人既未釋明假扣押之原因,無從供擔 保以代釋明之欠缺,而應駁回其假扣押之聲請。原法院裁定 駁回抗告人之假扣押聲請,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原裁定不 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之,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李怡諄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旻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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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旭珅生醫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閎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頡安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