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行執字,110年度,14號
MLDA,110,行執,14,2021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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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行執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陸軍第十軍團砲兵第五八指揮部

代 表 人 趙建華
代 理 人 曾儀婷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亞偉‧羅幸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依行政訴
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
以下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強制執行之
聲請: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6第1項第4款、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
必要費用徵收辦法第13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3第1項、第
30條之1、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4條規定,本件執行費用為新臺幣(下同)480元
,未據聲請人繳納,應立即補繳。
二、提出聲請人委任曾儀婷擔任代理人之完整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劉奕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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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