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行執字第57號
債 權 人 空軍防空暨飛彈指揮部
代 表 人 劉峯瑜
代 理 人 許宏瑞
黃安緒
債 務 人 廖韋智
廖文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 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 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 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惟應執行之標的物所 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且債務人之住所地均為「高雄 市○○區○○路000巷00號8樓」,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債務人 戶籍資料在卷可憑,故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 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 訟庭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侯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