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0年度,62號
TNDV,110,司執消債清,62,2021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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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2號
債 務 人 陳麗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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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黃立緯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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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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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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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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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翁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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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如附表所列之財產,不屬於清算財團之財產。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一個月內,得依債務人之聲請 或依職權,審酌債務人之生活狀況、清算財團財產之種類及 數額、債務人可預見之收入及其他情事,以裁定擴張不屬於 清算財團財產之範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99條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債務人陳麗雲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以



110年度消債清字第49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開裁定 附卷足憑。經查,債務人現年67歲,患有糖尿病、高血脂、 高血壓、甲狀腺機能低下等慢性疾病,且債務人於107、108 、109年度,均無所得之紀錄,每月領取國民年金新台幣(下 同)2,235元及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7,759元合計9,994元維 持生活,有債務人於游新診所病歷摘要、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110年11月3日南市社助字第1101340409號函、勞動部勞工保 險局110年11月8日保普生字第11013049880號函等影本在卷 可憑。復依債務人於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投保簡表 所示,債務人所投保如附表所示保單解約金僅分別為68,485 元、74,295元(截至民國110年11月3日止),亦有新光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6日民事陳報狀附卷可參。經斟 酌債務人之生活狀況、清算財團財產之種類及數額、債務人 可預見之收入及其他一切情事,堪認債務人以其本人為被保 險人,投保於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係維 持其生活所必要,是依上開規定,將債務人如附表所示之財 產,認定為不屬其清算財團之財產範圍,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不屬於清算財團之財產
   
保險人 要保人 險別(保單號碼) 價值金額(新台幣) 新光人壽 陳麗雲 萬歲終身壽險(ABA0000000) 68,485元 新光人壽 陳麗雲 長福終身壽險(AIQD020590) 74,2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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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