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0年度,363號
TCDV,110,司拍,363,2021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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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363號
聲 請 人 林明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志光之繼承人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000元。
(二)提出大里區金城段1664地號、1665地號、231建號(門
牌:大里區中興路一段大明巷12弄1號)之第一類土地
建物地籍謄本。
(三)提出相對人即被繼承人賴志光之繼承系統表。
(四)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五) 相對人即被繼承人賴志光之除戶戶籍謄本。
(六) 提出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四、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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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