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3876號
TYDM,110,聲,3876,2021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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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87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邱語柔(原名:邱奕菱


受 刑 人 劉名鴻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
入保證金(110 年度執聲沒字第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語柔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仟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邱語柔(原名邱奕菱)因受刑人 劉名鴻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 臺幣(下同)10萬元後,具保人出具保證金,將受刑人釋放 ,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聲請 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 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 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 8年度訴字第427號案件裁定准以保證金1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 居,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而被釋放,嗣受刑人因該案件經本 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3年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經 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上訴字4178號判決駁回上訴、最高 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4401號判決就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 部分駁回上訴而確定,並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執行,此有 本院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於上開判決部分確定後,經 聲請人經聲請人依法傳、拘無著,又受刑人於本院裁定時, 並未在監、所執行或羈押等情,亦有該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 書、拘票暨拘提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在卷可 稽。另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已通知具保人應於民國110年9月



23日下午3時30分許偕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否則將依法 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且該通知業經送達於 具保人之戶籍地、居所即其繳納保證金時所陳報之地址等情 ,亦有該署送達證書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憑,惟 受刑人仍未到案接受執行,應認其顯已逃匿,是本件聲請洵 為正當,爰裁定將其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鄧瑋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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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