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0年度,135號
ILDM,110,附民,135,2021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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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135號
原 告 張地樺

被 告 蔣楷灝
上列原告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0年度訴字第317號)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原因事實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涉犯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0年 度訴字第317號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 對被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判決駁回。又原 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劉芝毓
              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蔚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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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