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743號
原 告 陳慧穎
被 告 李毅欣
兼
法定代理人 曹忠凱
被 告 楊佰
法定代理人 楊德彬
阮氏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
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1月19
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