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商暫字,110年度,7號
IPCV,110,商暫,7,2021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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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商暫字第7號
聲 請 人 玉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德能
聲 請 人 台灣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炯棻
共同代理人 楊舜麟律師
林正疆律師
相 對 人 吳昌伯
代 理 人 黃福雄律師
洪郁棻律師
王吟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以新臺幣100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禁止相對人於 民國110年12月27日召集光洋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 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㈠聲請人玉璟有限公司(下稱玉璟公司)為光洋應用材料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光洋科公司)之股東及董事,聲請人台 灣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鋼公司)為光洋科公司之股東 ,並由林○○為代表人擔任董事;相對人與第三人吳○○均為光 洋科公司第8屆之獨立董事。吳○○已於民國110年11月9日在 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將於110年12月24日召集光洋科公司1 10年第1次股東臨時會(下稱系爭24日股東臨時會),相對 人則遲至同年月10日始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將於110年12 月27日在台南市○○區○○○路00號1樓(經濟部南台灣創新園區 國際會議廳),召集光洋科公司110年第1次股東臨時會(下 稱系爭27日股東臨時會),相對人召集系爭27日股東臨時會 之公告時間較晚,且兩場股東臨時會之召集事由均為全面改 選第9屆董事及獨立董事,相對人自無於系爭24日股東臨時 會後,再重複召開股東臨時會之必要。況於系爭24日股東臨 時會全面改選出第9屆董事後,相對人亦解除光洋科公司第8 屆獨立董事乙職,而不具股東臨時會之召集人適格,且無可 能再行選任光洋科公司之第9屆董事、獨立董事。 ㈡又光洋科公司原任董事長馬○○有諸多違法行為,已不適任董



事長職務,故於110年11月5日董事會(下稱系爭5日董事會 ),經玉璟公司以臨時動議提案解任馬○○之光洋科公司董事 長職務,並經投票通過,另選任王炯棻擔任光洋科公司之新 任董事長。王炯棻已召集110年11月8日董事會(下稱系爭8 日董事會),並決議於110年12月27日另召開光洋科公司110 年股東臨時會,全面改選第9屆董事、獨立董事,與相對人 召集之系爭27日股東臨時會之開會日期、開會時間完全相同 ,可見並無董事會不能或不為召集股東會之情形。又光洋科 公司另名董事洪○○於系爭5日董事會,曾以臨時動議提案召 集股東臨時會全面改選第9屆董事,當日因無法取得共識而 暫為擱置,可見當日董事會認為無召集股東臨時會全面改選 董事、獨立董事之必要,相對人再以相同事由召集系爭27日 股東臨時會,自不符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第14條之4 準用公司法第220條之「為公司利益,且有召集必要」要件 。  
 ㈢相對人身為光洋科公司獨立董事,未曾指責馬○○違法亂紀之 舉,反而為迴護馬○○董事長職位而召集系爭27日股東臨時會 ,其召集系爭27日股東臨時會存有「非為公司利益所召集」 及「無必要性」等重大瑕疵,伊等得依公司法第189條規定 ,於日後提起撤銷股東會決議之本案訴訟,且因相對人於系 爭24日股東臨時會後已不具召集股東臨時會之召集人適格, 系爭27日股東臨時會即屬無召集權人所召集,伊等亦得提起 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或無效,及確認相對人就系爭27日股 東臨時會之召集權不存在等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 8條、商業事件審理法第64條第1項規定,聲請禁止相對人召 集系爭27日股東臨時會。
二、相對人陳述略以:伊召集系爭27日股東臨時會,係為光洋科 公司利益,且有必要。伊於110年11月5日即在系爭5日董事 會中公布召集系爭27日股東臨時會;吳○○雖另召集系爭24日 股東臨時會,然因吳○○為台鋼公司之幕僚長,與光洋科公司 具有利害關係而欠缺獨立性,違反證交法第14條之2第2項、 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下稱獨立董 事辦法)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法當然解任,故吳○○無 權召集系爭24日股東臨時會;至系爭8日董事會雖另決議於1 10年12月27日召集股東臨時會,然玉璟公司於系爭5日董事 會中,並未被推選為董事長,而王炯棻不具董事身分,自無 從被推選並當選為董事長,且當日解任馬○○及改選董事長均 以臨時動議為之,核屬無效;故系爭24日股東臨時會與系爭 8日董事會決議召集之110年12月27日股東臨時會,均屬無召 集權人召集之會議,自應藉由伊召集之系爭27日股東臨時會



達成全面改選董事及獨立董事之目的。聲請人因定暫時狀態 處分所獲之利益或防免之損害,遠小於伊因該處分所蒙受之 不利益或損害,以及對公益之影響,故本件並無定暫時狀態 之必要等語。
三、按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 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 之處分;前項裁定,以其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 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時,聲請人就有爭執之法律關係及防止 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 必要之事實,應釋明之;其釋明有不足者,法院應駁回聲請 。法院審理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時,就保全之必要性,應 斟酌下列各款情事:一、聲請人將來勝訴可能性。二、聲請 之准駁對於聲請人或相對人是否造成無法彌補之損害。三、 權衡處分與否對兩造現在及繼續損害之可能性及程度。四、 對公眾利益之影響,亦為商業事件審理法第64條第1項、商 業事件審理細則第36條第1項所明定。又所謂定暫時狀態之 必要,即保全必要性,係指為防止發生重大損害,或為避免 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似之情形發生必須加以制止而言 。該必要性之釋明,應就具體個案,透過權衡理論及比例原 則確認之,亦即法院須就聲請人因許可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所 能獲得之利益、與因不許可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所可能發生之 損害、相對人因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之許可所可能蒙受之不利 益及是否影響公共利益為比較衡量(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 字第210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
㈠關於爭執之法律關係部分:
⒈聲請人主張玉璟公司為光洋科公司之股東及董事,台鋼公司 為光洋科公司之股東,並由林○○為代表人擔任董事,相對人 與吳○○均為光洋科公司第8屆之獨立董事;相對人於110年11 月5日發函表示,為了公司利益及獨立董事職權,有必要立 即召集光洋科公司110年第1次臨時股東會全面改選董事及獨 立董事,開會日期為110年12月27日,並經光洋科公司於同 年11月10日在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召開股東常(臨時)會及受益 人大會欄位(下稱公開資訊觀測站召開股東臨時會欄位)公 告其將於110年12月27日召集系爭27日股東臨時會;吳○○則 於110年11月9日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召開股東臨時會欄位公告 其將於110年12月24日召集系爭24日股東臨時會,上開兩場 股東臨時會之召集事由均有「選舉事項:全面改選光洋科公 司第9屆董事及獨立董事(董事應選名額為9名,其中4名為



獨立董事)」,系爭24日股東臨時會之召集事由另有「討論 事項:解除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之限制案。」等情 ,業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110年11月5日函,以及110年11月9 日、同年月10日之公開資訊觀測站召開股東臨時會欄位公告 等件為憑(見本院卷㈠第75至79頁、第89至93頁、第97至99 頁),並有光洋科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參(另置限制閱覽 卷),堪以信採。
 ⒉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並無召集系爭27日股東臨時會全面改選光 洋科公司第9屆董事、獨立董事之必要,且相對人於吳○○召 開系爭24日股東臨時會進行改選後,即非光洋科公司第8屆 獨立董事,不具召集系爭27日股東臨時會之適格等情。則為 相對人所否認,辯稱其係為公司利益而召集系爭27日股東臨 時會,且吳○○因違反獨立董事辦法第3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 已當然解任,其已另案對吳○○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禁止 吳○○召集系爭24日股東臨時會,由本院以110年度商暫字第6 號事件審理中,故系爭27日股東臨時會為唯一合法之股東臨 時會等語。足見兩造對於相對人有無必要召集系爭27日股東 臨時會、相對人有無召集權,及其召集該次股東臨時會之效 力均有爭執,而有爭執之法律關係存在。自形式上觀察,堪 認聲請人就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之本案請求原因即爭執之法律 關係已為相當之釋明。至於吳○○之獨立董事職務是否當然解 任、吳○○召集系爭24日股東臨時會之效力為何,以及相對人 得否召集系爭27日股東臨時會等節,應於本案訴訟為實體調 查以資判斷,尚非本件定暫時狀態處分程序所應審究認定, 併予敘明。
 ㈡關於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必要部分:
 ⒈經查,聲請人主張吳○○於110年11月9日在公開資訊觀測站公 告召集系爭24日股東臨時會,相對人召集系爭27日股東臨時 會之公告時間較晚,且兩場股東臨時會之召集事由均為全面 改選第9屆董事及獨立董事,相對人無重複召集系爭27日股 東臨時會之必要;系爭8日董事會亦決議於110年12月27日另 召集光洋科公司110年股東臨時會,全面改選第9屆董事、獨 立董事,光洋科公司並無董事會不能或不為召集股東會之情 形;相對人召集系爭27日股東臨時會,不符證交法第14條之 4準用公司法第220條之要件,伊等得依公司法第189條規定 提起撤銷股東會決議之本案訴訟,或提起確認股東會決議不 成立或無效、確認相對人就系爭27日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權不 存在等本案訴訟等情,業據其提出公開資訊觀測站召開股東 臨時會欄位公告,以及系爭8日董事會議事錄等件為證(見 本院卷㈠第75至79頁、第89至93頁、第101至107頁、第373至



375頁、第473至475頁)。觀諸聲請人所舉證據,應認其已 就本案訴訟將來勝訴之可能性加以釋明。
 ⒉本件准駁對兩造是否造成無法彌補之損害,及權衡雙方損害 之程度,暨對公眾利益之影響:
⑴經查,玉璟公司為光洋科公司之股東及董事,台鋼公司為光 洋科公司之股東,並由林○○為代表人擔任董事,任期至111 年6月27日,有光洋科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足稽(見限制閱 覽卷);而系爭27日股東臨時會之召集事由為「全面改選第 9屆董事及獨立董事」(見本院卷㈠第75頁),是聲請人主張 本件聲請如遭駁回,系爭27日股東臨時會如期舉行,玉璟公 司、台鋼公司之代表人林○○可能因改選而提前喪失獨立董事 資格,又依109年度年報有關一般董事、獨立董事、經理人 等人員之薪酬資料可知,玉璟公司擔任光洋科公司董事共支 領董事酬勞305萬8,000元、業務執行費7萬元,合計312萬8, 000元;而林○○擔任光洋科公司董事,共支領董事酬勞305萬 8,000元、業務執行費6萬元,合計311萬8,000元(見本院卷 ㈠第469至472頁),本件聲請如遭駁回,玉璟公司、林○○可 能因提前改選而喪失董事資格,無法繼續領取報酬,聲請人 至少受有逾百萬元之損失,尚非無據。反之,相對人雖稱如 准許本件聲請,禁止相對人召集系爭27日股東臨時會,相對 人之獨立董事職權將會受到嚴重損害云云(見本院卷㈠第422 頁);然獨立董事之重要職權包含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等( 證交法第14條之4第4項、公司法第218條第1、2項參照), 並非僅限於召集股東臨時會,況相對人如認為確有召集光洋 科公司股東臨時會、提前全面改選董事及獨立董事之必要, 日後亦得於審計委員會中與其他獨立董事交換意見,且非不 得再行召集,尚難認准許本件聲請將對相對人造成何等無法 彌補之損害。
 ⑵又倘任令相對人、吳○○、王炯棻召集之股東臨時會各自於24 日、27日短短數日間密集召集,甚且於27日同日召集兩場股 東臨時會,而召集事由均為全面提前改選光洋科公司第9屆 董事、獨立董事,此將致光洋科公司全體股東無所適從,難 以行使股東權利,亦可能因此產生多組董事及獨立董事名單 ,致生光洋科公司之董事究為何人之糾紛。況相對人、吳○○ 均為光洋科公司之獨立董事,同為光洋科公司審計委員會之 成員,理應對公司事務做出客觀之判斷,倘其等基於獨立董 事之身分,均認有召集股東臨時會以全面改選第9屆董事及 獨立董事之必要,非不能於一次之股東臨時會為之。然相對 人及吳○○非但未能於審計委員會中凝聚共識,更先後於同年 月9、10日在公開資訊觀測站召開股東臨時會欄位為公告,



導致在數日內即密集有兩場股東臨時會,且召集事由均為全 面提早改選光洋科公司第9屆董事及獨立董事,已造成股東 、客戶及社會大眾之疑慮及影響公司正常營運,此有兩造提 出多篇新聞報導、光洋科公司之客戶出具之信件及函文等件 為憑(見本院卷㈡第27至49頁、第183至188頁、第205至206 頁),可見相對人及吳○○分別召集系爭24、27日股東臨時會 此舉,已使外界產生光洋科公司經營權爭奪紛爭不斷之印象 ,而光洋科公司之交易對象包含國內多家大型晶圓製造公司 ,光洋科公司董事會能否穩定執行職務,亦影響交易相對人 之權益甚鉅。是以,聲請人主張倘未禁止相對人召集系爭27 日股東臨時會,將致光洋科公司因系爭27日股東臨時會具有 無效、不成立或得撤銷之事由,而須於日後疲於應訴,損害 光洋科公司及全體股東、第三人之交易安全等公共利益,應 屬有據。
⑶相對人雖稱:聲請人玉璟公司僅持有光洋科公司1千多股,卻 擔任光洋科公司之董事,股權代表性不夠,且目前董事處於 對立之狀況,基於穩定公司經營及客戶信任,有召集系爭27 日股東臨時會以全面改選董事之必要云云。然查: ①按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股東 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90年11月12日修正公布之公司 法第192條第1項定有明文。觀諸該條項修正理由為:以股東 充任董事,並不能與企業所有與企業經營分離之世界潮流相 契合,且公司之獲利率與公司董事由股東選任無特殊關聯, 故董事不以具有股東身分為必要,修正第1項(該條項立法 理由參照)。是依上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不以具有 股東身分為必要。相對人以玉璟公司之持股數低作為應改選 董事之事由,難認有據。
 ②再觀諸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光洋科公司110年各月份營收公告( 見本院卷㈡第55頁),光洋科公司110年10月營收2,607,310 千元,與前一月(9月)營收2,703,221千元相較,雖略有衰退 ,惟仍較去年同月(10月)份大幅成長19.55%;110年1月至10 月累計營收25,897,523千元,更較去年即109年同期營收21, 535,906千元,成長20.25%,可見光洋科公司110年營收與獲 利,顯係大幅成長之趨勢。再加以相對人自陳光洋科公司之 客戶及半導體產業之重要供應夥伴,均希冀能以現經營團隊 予以穩定經營等語,並提出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聯電集團旗下宏誠創投公司、南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多 家公司之信函為憑(見本院卷㈡第27至49頁),堪認倘任令 光洋科公司之獨立董事憑藉其等各自召集股東臨時會之權限 ,於數日內密集召集光洋科公司股東臨時會,分別選出第9



屆董事、獨立董事,反造成光洋科公司之利益、法秩序之安 定及公司治理等公益之損害。
 ③此外,相對人亦未具體說明其他董事、獨立董事有何違法、 失職之情形,並提出對應之證據以為釋明,自難認相對人有 召集系爭27日股東臨時會,提前全面改選董事、獨立董事之 必要及急迫性。相對人此部分所述,難認可採。 ⒊又按公司係由股東出資設立,股東會為股份有限公司之最高 意思機關,光洋科公司之第8屆董事、獨立董事之任期即將 於111年6月27日屆滿,為兩造所是認(見本院卷㈡第230頁) ,其等任期僅餘半年,股東本得於111年度股東常會全面改 選董事、獨立董事。況本件相對人並無召集系爭27日股東臨 時會全面提前改選第9屆董事、獨立董事之必要及急迫性, 業如上述,自應回歸公司治理之正常狀態,方較妥適。 ⒋綜上所述,本件准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可防免之聲請人所受 損害,以及對光洋科公司及其股東、交易相對人之損害,應 逾相對人因該處分所蒙受之不利益或損害,是聲請人聲請本 件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應有保全之必要性。
㈢末按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人雖已釋明,法院仍得命其供擔 保後為定暫時狀態處分,商業事件審理法第64條第2項定有 明文。法院定擔保金額而為准許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裁定,其 擔保係供債務人因該處分所受損害之賠償,其金額應以債務 人因定暫時狀態處分可能受到之損害為衡量標準;又法院就 債務人因定暫時狀態處分所受損害,命債權人預供擔保者, 其金額之多寡應如何認為相當,原屬於法院職權裁量之範圍 ,非當事人所可任意指摘。本件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內容,係 禁止相對人召集系爭27日股東臨時會,故聲請人供擔保之金 額,顯係在擔保因禁止相對人召集系爭27日股東臨時會對其 造成之損害。則相對人因此所受之可能損害應為其為召集系 爭27日股東臨時會所支出之款項。茲審酌相對人稱其為召集 系爭27日股東臨時會,已與股務代理公司宏遠證券股份有限 公司簽立委任契約書,約定相對人應給付100萬元之報酬, 有委任契約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㈡第223至225頁),爰酌 定擔保金額為100萬元。
㈣相對人雖聲請供擔保後免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然依民事訴 訟法第538 條之4 準用第536 條第1 項規定,假處分所保全 之請求,得以金錢之給付達其目的,或債務人將因定暫時狀 態之處分而受難以補償之重大損害,或有其他特別情事者, 法院始得於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裁定內,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 額之擔保後免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是倘債務人供擔保不足 達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之目的時,即不得認有適於為此處置之



特別情事,許債務人供擔保後免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而有 無適於為此處置之特別情事,應由法院自由裁量,非當事人 所可任意指摘(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733 號裁定意旨 參照)。本件如准許相對人供擔保免為上開定暫時狀態之處 分,即回復相對人得召集系爭27日股東臨時會,則將無法避 免前述聲請人及光洋科公司全體股東、交易相對人之重大損 害,即無法達定暫時狀態處分之目的,應認本件並無適於為 供擔保後免為定暫時狀態處分之特別情事,自無從准許相對 人此部分聲請。
五、綜上所述,本院認聲請人就爭執之法律關係及定暫時狀態之 處分之必要性,已為相當之釋明,從而,聲請人聲請禁止相 對人召集系爭27日股東臨時會,為有理由,爰酌定100萬元 之擔保金後裁定准許之。
六、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 經本院審酌後均核與本件之結論,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贅述 ,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商業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蒨儀
法 官 林玉蕙
法 官 林佑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附註:
一、債權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二、債權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應另行具狀並預繳執行費用, 聲請執行;並於執行完畢後,向本院陳報執行之法院及執行 案號。
三、聲請人自定暫時狀態處分送達之日起30日內未起訴者,法院 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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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洋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