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等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補字,110年度,22號
SLEV,110,士補,22,20211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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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補字第22號
原 告 林白蓮
訴訟代理人 郭上維律師
被 告 陳錫坤
訴訟代理人 李鈞祥
被 告 新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李泰興
訴訟代理人 朱婕綸
梁瑋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黃雅君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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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