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小字第1904號
聲 請 人 龔書嫻
相 對 人 藍政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之訴之聲明及原因事實為何,並非 明確,經本院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 裁定業於民國110年11月16日寄存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 乙紙在卷可稽,然原告迄今尚未補正,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 、案件統計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其起訴自難認為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