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執行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10年度,47號
KLDV,110,司執消債更,47,2021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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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7號
聲 明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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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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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趙芫莃
周正華
債 務 人 陳奕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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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明人就債務人陳奕廷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債權表
,對債權人趙芫莃、周正華等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聲明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 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 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 內提出異議,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6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議人及受異議債 權人,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明異議意旨略 以:聲明對民間債權人趙芫莃、周正華之債權提出異議,並 主張債權人趙芫莃、周正華應提出債權證明文件,以證明該 債權之真實性,否則應予以剔除,以維護全體債權人權益云 云。
三、經查:
債權人趙芫莃、周正華已分別提出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99



5號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5994號支付命令,即 對債務人之執行名義,可認定其債權為真正,有上開影本等 附卷可參。故聲明人主張剔除債權人趙芫莃、周正華之債權 為無理由,應予裁定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明人等聲明異議無理由,依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3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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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