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0年度馬小字第83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鄧介榮
陳朝榮
被 告 洪天昊(原名洪賢恩)
上列當事人間110 年度馬小字第83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前來(110 年度北小字第801 號),於中
華民國110 年10月5 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10 年10月19日下
午4 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政揚
書記官 莊茹茵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肆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一○九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六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九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以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三期。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陸萬伍仟肆佰參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莊茹茵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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