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詹清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詹秋霞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詹秋霞(女,民國○○○年○月○○○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號,籍設屏東縣○○鄉○○村○○○○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本院應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失蹤人詹秋霞(女,民國00年0 月00日出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為屏東縣○○鄉○ ○村○○00號)於68年8 月20日因智障走失,失蹤後迄今已 逾42年,生死不明,為此聲請死亡宣告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失蹤人口系 統個別查詢資料報表在卷可參,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是 本院綜合參酌上揭事證,認為聲請人主張失蹤人業已長期失 蹤,而提出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美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巧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