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營業秘密法限制閱覽
最高法院(刑事),台抗字,110年度,1718號
TPSM,110,台抗,1718,2021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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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1718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李智存


抗 告人 即
選任辯護人 陳永來律師
      魏雯祈律師
      何建毅律師
上列抗告人等因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不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7月6日限制閱覽之裁定(110年度刑秘聲字第8 號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聲請人南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亞 科技公司)已釋明原審法院108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50號違反 營業秘密法案件(下稱刑事本案)如原裁定附表編號一、七 所示訴訟資料,為該公司開發DRAM製程技術、製程簡介以及 奈米產品故障分析零件等重要之營業秘密,經原審法院裁定 核發秘密保持命令(110年度刑秘聲字第8號),然為兼顧抗 告人訴訟防禦權保障,爰裁定抗告人等得以原審法院提供之 空間、設備,檢閱上開編號一、七所示訴訟資料,但不得抄 錄、攝影、複製或以任何方式重製,以免南亞科技公司之營 業秘密外洩,遭受不可逆之損害。
二、抗告意旨略以:
上開訴訟資料所含二十奈米製程教育訓練投影片,為本案核 心爭點,其內容深具專業性,然歷審法院從未就此等訴訟資 料是否屬營業秘密法保護之客體一節囑託鑑定,驟然限制此 部分卷證之閱覽,已不符憲法保障抗告人等訴訟上防禦權之 本旨;又上開資料極度專業,縱辯護人當場檢閱,仍難如天 書,若未能抄錄、留存,辯護人無法僅憑閱卷之記憶,針對 具體爭點擬具書狀、交互詰問,甚或因應檢察官、告訴人之 攻擊,提出新訴訟資料,以進行有效之攻防,原裁定禁止辯 護人抄錄、留存,實過於偏重保護營業秘密而嚴重損害抗告 人等訴訟上防禦權;況上開資料業經原審裁定核發秘密保持 命令,已有刑罰為後盾,殊無再以其他限制抗告人等檢閱之 手段加以保護之必要甚明。
三、經查:
㈠本件抗告人陳永來、魏雯祈何建毅律師三人係刑事本案被



李智存之辯護人,原審裁定彼等就刑事本案上開訴訟資料 ,不得抄錄、攝影、複製或以任何方式重製,是陳永來等律 師三人雖非該刑事案件當事人,然係本件因他人刑事案件而 受裁定之人,屬刑事訴訟法第415條第1項第6 款非當事人而 受裁定之情形;又李智存於刑事本案涉犯之營業秘密法第13 條之2第1項、第13條之1第1項等罪,依非不得上訴第三審之 案件,從而陳永來等律師三人與李智存自得對原裁定向本院 提起抗告。
㈡依營業秘密法第14條第2 項、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4條等 規定及各該規定之立法理由說明,包含當事人提出之攻擊、 防禦方法等卷宗、證據之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 得依職權,或經當事人聲請認為適當而限制閱覽。此乃允許 法院對案件被告或辯護人限制卷宗、證物之檢閱、抄錄或攝 影之刑事訴訟法外特別規定。
㈢本件上開訴訟資料關於南亞科技公司引進之二十奈米DRAM晶 圓製程介紹投影片,係介紹二十奈米DRAM晶圓從開始生產至 生產完成之各項步驟,含晶圓之製程原理、數據、問題、技 術、實現及重點等內容,對產能、良率有重大影響而具極大 經濟效益,屬南亞科技公司之營業秘密,李智存於刑事本案 係涉嫌以個人電腦螢幕截圖之方式,將南亞科技公司人員透 過線上課程播放之上開二十奈米DRAM晶圓製程介紹投影片, 複製並儲存於其使用之公司電腦,是為防免南亞科技公司上 開營業秘密受二次洩漏之風險,容有限制抗告人等不得抄錄 、攝影及複製而重製該訴訟資料之必要。又原審業於民國11 0 年9月1日之不公開審判程序,促使檢察官、告訴人代理人 及辯護人等訴訟關係人,就抗告人等閱覽卷宗之次數、時間 長短、方式、得抄錄筆記之事項範圍、閱覽時得在場之人、 閱覽後之檢視等各項進行協調;並徵詢彼等對法院提供閱卷 訴訟資料之紙本、電子檔案,及錄影、電腦、場地等設備之 需求,客觀上已足資保障抗告人等訴訟上之防禦權。抗告意 旨對原裁定上開指摘均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㈣為保護營業秘密,而限制訴訟當事人閱卷權之行使不得以任 何複製之方式為之,旨在防範當事人將閱卷得悉之訴訟資料 不法洩露予他人,並非為壓縮當事人訴訟上之防禦能力,故 於防杜洩密目的無礙之閱卷行為,閱卷權人均得依法為之。 本件原裁定對抗告人等閱覽卷證之限制,固有必要而屬正當 ,然既已要求抗告人等僅得利用原審法院提供之空間、設備 為之,且不得以任何方式複製,上開防範洩密目的之達成已 可期待,苟非囿於客觀條件、環境,對抗告人等閱卷權行使 之時、地、方式、設備等各相關事項,不宜再施加其他不必



要之限制,併此指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 錦 樑
法 官 林 孟 宜
法 官 邱 忠 義
法 官 錢 建 榮
法 官 蔡 彩 貞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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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