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7159號
聲 請 人 黃天成
相 對 人 艾強生淨水器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公司之最新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戶籍登記謄本( 如有
選任法定代理人、臨時管理人,應包含相關選任證明文件)
。
說明: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
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
,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㈡有法定代理人、訴
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
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定有明
文。次按聲請人之訴有同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經查相對人公司之原法定代理人李玉蘭業於民國109 年12月
2 日死亡,顯非相對人公司合法之法定代理人,有令債權人
補正之需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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