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7159號
PCDV,110,司票,7159,202109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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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7159號

聲 請 人 黃天成 
相 對 人 艾強生淨水器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公司之最新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戶籍登記謄本( 如有
  選任法定代理人、臨時管理人,應包含相關選任證明文件)
  。

說明: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
  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
  ,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㈡有法定代理人、訴
  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
  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定有明
  文。次按聲請人之訴有同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經查相對人公司之原法定代理人李玉蘭業於民國109 年12月
  2 日死亡,顯非相對人公司合法之法定代理人,有令債權人
  補正之需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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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艾強生淨水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