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3號
聲 請 人 黃珮華即黃桂英
即 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潘心瑀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返還債務人。債務人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財產,以「債務人提出等值現款以代終止保險契約」為處分方法。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 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 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10年5月 21日以109年度消債清字第252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又 債務人有如本院110年7月9日公告債權表所載已申報之無擔 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有本院公告確定之債權表在卷可考。 而債務人所陳之名下財產,經本院調查後,予以處分如下:(一)資產表編號1銀行存款新台幣(下同)89元,因價值甚微, 應認無清算實益,爰不予變價,返還債務人。
(二)債務人於開始清算時,有以債務人為要保人如附表所示之保 單,截至110年5月21日止保單價值準備金共為新臺幣(下同 )412,204元,此有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等陳報狀附卷可 稽。債務人陳報願提出等值之保單解約金以代變價為處分方 法。經核為兼顧債務人得繼續受有上開保險利益之保障,故 關於債務人如附表編號2至6之清算財團財產,應以債務人提 出等值之解約金以代變價為處分方法,並經債務人提出到院 。
三、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依首揭規定,不召 集本件債權人會議,本院並已函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 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司執消債清字000093號 清算事件動產附表 財產所有人:黃珮華 編號 物品名稱 數 量 單 位 備註 1 銀行存款 89 元 2 國泰人壽萬代福211(保單號碼:3827470065) 1 張 依據國泰人壽回復保單解約金為30755元。 3 南山人壽好EASY終身醫療健康保險(保單號碼:A005126701) 1 張 依據南山人壽回復保單解約金為3951元。 4 南山人壽好安心手術醫療終身保險(保單號碼:A005126710) 1 張 依據南山人壽回復保單解約金為11214元。 5 南山人壽康寧終身壽險(保單號碼:N177151976) 1 張 依據南山人壽回復保單解約金為363557元。 6 南山人壽意外骨折及特定手術傷害保險金契約(保單號碼:P679000473) 1 張 依據南山人壽回復保單解約金為27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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