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全字,110年度,8號
IPCV,110,民全,8,2021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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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全字第8號
聲 請 人 呂學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雷龍國際興業有限公司等間侵害商標權有關
財產權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我國註冊第01627142號「AUTE L」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如附圖1所示)之商標權人,惟相 對人雷龍國際興業有限公司(下稱雷龍公司)、振通行即林 靖諺竟未經原告同意,在社群網站、實體店鋪使用「AUTEL 」商標(下稱侵權商標,如附圖2所示)銷售綜合型商用車 診斷儀等商品,而侵害系爭商標權,業經本院108年度民商 訴字第55號、109年度民商上字第21號民事判決所認,故聲 請人就系爭商標權遭侵害所致之損害,起訴請求相對人等連 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經本院110年度民補字第 148號事件審理中。然聲請人近日查知相對人等近期將其名 下商標權申請移轉登記,並開始對外宣稱將更改公司名稱及 處分資產等,足證相對人等有脫產之情形。另相對人雷龍公 司之資本額為58萬8,888元、相對人振通行林靖諺之資本 額為133萬元,前開資本額全然賠償與聲請人尚且不足,況 且相對人等已開始脫產,倘不及時對相對人等之財產為假扣 押,聲請人日後有難以執行之虞,聲請人願供擔保以代釋明 不足。又聲請人因相對人等侵害行為損失慘重,僅先就100 萬元聲請假扣押,並請審酌准以裁定提供十分之一擔保金, 以減輕聲請人沈重之負擔等語,並聲請:請准就相對人之財 產在100萬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願供擔保以代釋明。二、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 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 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者,視為 有日後甚難執行之虞,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及第523條 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假扣押之原因,係指有日後不 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或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者是也。 諸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 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移住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 產等情形均屬之。次按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 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



,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 第526條第1、2項亦有明定。所謂釋明,係指當事人提出證 據,使法院就其主張之事實,得生薄弱之心證,信其大概如 此,或得到大致為正當之心證,即為已足。是債權人聲請假 扣押,就「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先予釋明,至使 法院信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大致為適當始可。僅於其釋明 不足時,法院為補強計,於債權人陳明就債務人可能遭受之 損害願供擔保並足以補釋明之不足,始得命供擔保後為假扣 押(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2項立法理由參照)。倘債權人就 任一項未為任何釋明,縱其陳明願供擔保,仍不得准其供擔 保以補釋明之欠缺,其假扣押之聲請自不應准許。三、經查:
 ㈠就相對人等侵害系爭商標權,聲請人業已起訴請求相對人等 連帶賠償其損害乙節,業據提出商標查詢資料、本院108年 度民商訴字第55號、109年度民商上字第21號民事判決及民 事起訴狀影本存卷可查(本院卷第11至47頁),認聲請人就 本件假扣押之請求已為釋明。
 ㈡惟就假扣押之原因,相對人主張其查知相對人等近期將名下 商標權申請移轉登記,並有脫產行為,相對人雷龍公司及相 對人振通行林靖諺之資本額明顯不足求償數額等語,並提 出商標查詢資料、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為釋明(本院 卷第53至57頁)。然上開申請移轉登記之商標雖係以「林靖 諺」為商標權人(本院卷第53頁),然相對人林靖諺尚為其 他商標之商標權人,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資料 在卷可參(本院卷第61頁),且聲請人雖起訴請求相對人等 連帶給付1,000萬元,但系爭商標權受侵害所致之損害為何 及其數額,尚須經由該民事事件審理以認。又本件聲請人聲 請假扣押數額為100萬元,然相對人林靖諺於108年度有營利 所得115萬5,819元、名下並有多部汽車;109年度雖無所得 、名下仍有多部汽車,有相對人108、109年度稅務電子閘門 財產所得明細在卷可稽(見本院外放個資卷),而相對人振 通行即林靖諺之資本額為133萬元,有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 詢服務在卷可參(本院卷第57頁),故相對人林靖諺上開財 產總額,顯然已超越本件聲請假扣押之數額,難認相對人林 靖諺已瀕臨成為無資力之情形,或其資產與相對人之債權相 差懸殊,將無法或不足清償滿足該債權,與首揭所述「有日 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要件尚有未合。另相對 人雷龍公司資本額為58萬8,888元,有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 詢服務在卷可參(本院卷第55頁),然登記資本額並不代表 公司實際資產狀況,又相對人雷龍公司資本總額多年同上數



額,近期並無減少登記數額之情況,且目前尚營業中,難認 相對人雷龍公司有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將其財產為不利益 處分,致達於無資力狀態等不能強制執行之情事。再者,聲 請人雖主張相對人等有脫產情事,卻僅為空言主張,並未提 出相對人等有上開以外足以認屬脫產行為之釋明資料,應認 其就此部分要件事實之釋明尚有欠缺,自無從以供擔保補釋 明之欠缺,則其假扣押聲請即不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就其請求雖已為釋明,但就假扣押之原因 未為任何釋明,無從准其供擔保補釋明之欠缺,其假扣押之 聲請不應准許。 
五、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附圖1:
系爭商標 註冊第01627142號 申請日:102年3月8日 註冊日、註冊公告日:103年2月16日 專用期限:103年2月16日至113年2月15日 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 第9類: 汽車電腦檢測儀器、汽車四輪定位儀、汽車廢氣分析儀、汽車引擎性能分析儀、電瓶測試儀、噴油嘴清洗檢測儀、輪胎平衡機、汽車胎壓檢測儀、燃油壓力系統檢測儀、汽車測滑測試台、汽車制動測試台、汽車懸吊震動測試台、汽車視波器、胎壓表、車輛輪胎校正器、汽車電路偵測器、修車廠測試台、引擎轉速計、振動水平測量器、車速測量器。
附圖2(侵權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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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雷龍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