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0年度,14號
TYDV,110,司執消債清,14,2021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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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曾玥允即曾彩惠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居桃園市大園區復興街34號     
代 理 人 朱陳筠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00000000
代 理 人 蔡政宏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債務人所有清算財團財產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處分之。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 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 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 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 條第1 項所明 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以110年 度消債清字第9號裁定自民國110年3月5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 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在案,有該裁定 附卷足憑。經本院公告資產表及債權表在案,債務人名下有 如附表所示之保單、汽機車各1輛及存款,此外無其他財產 ,此亦有保險公司回函所附之保單價值準備及債務人提出之 行車執照影本附卷為憑。
三、茲考量程序成本、財產性質及特性等因素後,本院認無召開 債權人會議之必要,其處分方式如附表所示,即就保單部份 由本院逕為通知解約,並於保險公司實際解繳金額到院分配 ;就車輛部份因已逾經濟部能源局公不之使用年限,均無處 分實益,排除於清算財團之外,應返還予債務人;另有存款 新台幣338元,金額金甚少,已不足清算財團費用,亦排除 於清算財團之外,返還予債務人。並將前開解約金分配後終 結本件清算程序。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表:清算財團財產價值及處分方式
編號 財產名稱 價值 (新台幣) 處分方式 備註 1 遠雄人壽保險 保單號碼101****582 141,065元 (截至110年2月24日止保單價值) 由本院逕為通知解約 以保險公司實際解繳金額到院分配 2 汽車(西元2004年出廠、廠牌日產車、車牌號碼62**-ZV) 無殘值 排除清算財團之外,應返還予債務人 3 機車(西元2006年出廠、廠牌山葉機車、車牌號碼5FG-7**) 無殘值 同上 4 中國信託銀行存款 338元 同上 合計共 141,0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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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