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10年度,218號
KSDM,110,審訴,218,2021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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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訴字第21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玉岑





選任辯護人 徐肇謙律師(法扶)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調偵字
第12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曾玉岑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陳盈吉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翌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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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