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622號
TCDV,109,訴,2622,20210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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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622號
                                           
上 訴 人 游孟珊 
被 上訴人 廖秀蘭 
      王國賢 
一、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24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訴請拆除屋頂平台上之
  違建並返還屋頂平台,目的在回復屋頂平台所有權之完整行
  使狀態,故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屋頂平台被占用部分於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惟屋頂平台無獨立之區分所有權,
  不能單獨交易,無交易價值可供參考,而因公寓大廈基地之
  用益,係平均分散於各樓層,故應以公寓大廈坐落基地之每
  平方公尺公告現值,乘以該頂樓違建占用平台之面積,再除
  以該公寓大廈登記樓層數計算訴訟標的價額(臺灣高等法院
  民國99年11月10日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27號審查意見參照)
  。
二、本件上訴人係起訴請求被上訴人將坐落臺中市○○區○○段
  000地號土地上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街0號公寓頂
  樓公共空間,如判決附件照片所示A部分之加壓馬達及B、C
  部分之水管拆除(即系爭馬達設備),並返還於共有人全體
  ,經本院判決駁回其請求後,提起上訴。是依上開說明,其
  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公寓坐落基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
  現值,乘以該頂樓違建占用頂樓平台之面積,再除以該公寓
  登記樓層數計算訴訟標的價額,而系爭馬達設備係坐落於前
  述430 地號土地上,該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
  (下同)68,200元,系爭馬達設備占用面積不足2坪,以2坪
  計算,本件公寓共為6層公寓,每一住戶使用2層,故本件上
  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50,304元(計算式:1坪即3.30
  58平方公尺×2×68,200÷3 =150,304 ,小數以下四捨五入
  ),則依前述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
  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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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