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10年度,10號
TYDV,110,司執消債更,10,202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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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號
異議人 即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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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聖德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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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 即
債 權 人 盛華金國際企業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設新北市樹林區中山路1段152號8樓之1
法定代理人 林正昌 00000000
債 務 人 劉兆賓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賴祺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就債務人劉兆賓更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9日公
告之債權表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 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 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 內提出異議,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6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議人及受異議債 權人,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相對人即債權人盛華金國際企業 有限公司(原名:康誠國際商資有限公司)經本院通知陳報債 權,然其逾申報債權期間而未申報,故本院依債務人提出之 債權人清冊所列計之債權金額新台幣(下同)14,245元逕列 債權表,異議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則 對於該債權人申報之債權提出異議,並主張:如該債權人不 能提出具體借貸事實及借據、本票、借款契約書或其他足堪 證明之文件,則應予以剔除等語。
三、本院前對「康誠國際商資有限公司」之送達,乃依債務人陳 報之債權人清冊所載地址為寄送,惟查,系爭地址實際乃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設址,債務人陳報有 誤,經通知債務人查報正確地址並補明相對人公司名稱已變 更登記為盛華金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因有異議人之異議,經



本院於110年3月31日(依債務人同年月30日提出之異議狀) 通知相對人即債權人盛華金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原名:康誠 國際商資有限公司)應提出債權證明文件,該公司爰提出債 權說明書及本院103年度司票字第3490號裁定影本乙件,其 執行名義內容為債務人應給付相對人14,245元及自103年1月 15日起算按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足堪認定債務人與相對人 間之債權債務關係存在,堪信為真正,爰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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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華金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康誠國際商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