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950號
CTDV,111,司促,950,20210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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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50號
 
債 權 人 盧玉梅 


債 務 人 盧炳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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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