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9年度,4號
NTDV,109,司執消債清,4,2021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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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
債 務 人 黃信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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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楊永吉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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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趙書妤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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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代 理 人 詹暄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法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未選任監督人或管 理人者,除別有規定或法院另有限制外,有關法院及監督人 、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同條例第16 條第5項亦有明文。因此,清算程序未經選任管理人而由司 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分配完結時,即應由法院逕為清算程 序終結之裁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109年 度消債清字第5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 本件清算程序在案。本件清算程序中未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 。又債務人提出於本院之清算財團財產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保單解約金新臺幣(下同)228,674元、中寮鄉農會存款1



,402元、中寮龍安郵局存款14元。經本院將該資產表書面 通知債權人後,債權人均無意見,而前揭保單解約金、存款 分別於110年1月4日、110年1月21日解繳至本院。前述解繳 至本院全部款項,業經本院分別製作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 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本院分別公告,並由本院發 款完畢在案,上情均有本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民事裁 定、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30日壽字第000000000 9號函及解繳案款資料、中寮鄉農會109年12月31日中鄉農信 字第1090001003號函及解繳案款資料、中寮龍安郵局異議狀 及債務人自行解繳案款資料、本院案款收據、資產表、債權 表、分配表、發款通知附卷可憑。是債務人之財產業已分配 完結,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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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