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7253號
TYDV,109,司票,7253,2020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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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7253號

聲 請 人 莊美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游文斌游文進游依錞游典翔游周安
妹、游瑞珍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莊美瑤、相對人游文斌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二、請表明提示日,填載本院之附表(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
    用第66條第1 項、第9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本票未
    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請填
    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寄回本院
    。<如本票有多紙,請載明各本票之票號,分別表明其
    提示日>。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
    之聲請。)。
  三、請撤回對相對人游文進游依錞游典翔游周安妹
    游瑞珍之請求(按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
    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
    該法條既限定執票人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始得聲請
    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從而對本票發票人以外之人,即
    不得援用該條規定,對之聲請裁定執行。發票人死亡後
    ,其繼承人依民法第1148條規定,雖自繼承開始時,承
    受被繼承人(即發票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對執
    票人負有同一票據債務,但執票人僅得依訴訟程序而為
    請求,尚不得依上開票據法規定,聲請對發票人之繼承
    人裁定執行,有最高法院77年度台抗字第345 裁判可資
    參照。)。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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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