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8年度,22號
PCDV,108,司執消債清,22,20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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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2號
聲請人即債 王輝雄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務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代理人(法  李諭奇律師
扶律師)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本件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捌仟元。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 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又 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業經本院裁定於民國108年2月19日 下午2時開始清算程序,經斟酌其案情,認有選任管理人之 必要,爰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管理人。又 斟酌本件清算程序之繁雜程度、債權總額等情,酌定其報酬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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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