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專上字第24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Koninklijke Philips N.V.(荷蘭商皇家飛利浦股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Marnix van Ginneken
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律師
陳佳菁律師
陳香羽律師
林嘉興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國碩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繼明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張昭焚
被上訴人 陳繼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范銘祥律師
林哲誠律師
王仁君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蔡耀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李維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筆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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