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國小字,89年度,5號
TPEV,89,北國小,5,201607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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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9年度北國小字第5號
抗 告 人 陳鏡燁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
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三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
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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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