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4年度,61號
TYDM,104,訴,61,201605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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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6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瑞麒


選任辯護人 呂清雄律師
被 告 陳素玲


選任辯護人 袁啟恩律師
馬在勤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2524
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共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經辦公用工程,浮報價額、數量,處有期徒刑陸年拾月,褫奪公權肆年,扣案如附表「偽簽及塗改之處」欄中所載遭偽簽之署押均沒收。庚○○共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經辦公用工程,浮報價額、數量,處有期徒刑陸年,褫奪公權參年,扣案如附表「偽簽及塗改之處」欄中所載遭偽簽之署押均沒收。
事 實
一、丙○○係桃園縣龜山鄉公所(現改制為桃園市龜山區公所)清 潔隊(下簡稱清潔隊)之隊長,負責綜理清潔隊所有業務; 庚○○則係清潔隊環境衛生稽查員,並經丙○○授權指派,負責 承辦清潔隊病媒防治噴藥勞務需求提出、噴藥日程排定、履 約管理及驗收等採購事宜,渠等均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 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乙○○係駭客環 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駭客公司)實際負責人,為 從事業務之人,駭客公司於民國101 年間為臺灣銀行共同供 應契約中提供病媒防治噴藥服務的廠商之一。緣龜山鄉公所 清潔隊為防治病媒蚊蟲,每年均會辦理病媒防治噴藥採購案 ,乙○○為順利取得該採購案,遂透過素與桃園縣政府龜山鄉 公所主任秘書簡大林及清潔隊長丙○○等龜山鄉公所人員交好 的共同供應契約掮客辛○○及蘇明玉等人,向簡大林請託,簡 大林遂指示龜山鄉公所行政室課員戊○將「101 年度登革熱 病媒防治環境消毒作業委外服務(第一次)」採購案(下簡 稱噴藥採購案)於101 年5 月30日以共同供應契約方式(即 委託臺灣銀行採購部代為訂購,並依臺灣銀行採購部共同供 應契約辦理)向駭客公司下單,契約內容為駭客公司應提供



龜山鄉噴藥消毒服務,計價方式為每人每日新臺幣(下同) 1850元,總人數為416 人,服務費用總價為76萬9600元,並 經行政室主任劉草典、主任秘書簡大林等人簽核後交予駭客 公司施作,乙○○於順利取得採購案後亦交付10萬餘元之佣金 予辛○○及蘇明玉(無證據證明駭客公司取得噴藥採購案之過 程構成犯罪);而下單採購時龜山鄉公所亦提出龜山鄉101 年登革熱病媒蚊防治噴藥(第一次)總表敘明各村與學校需 求之人力及施作天數,後噴藥採購案交予清潔隊執行,丙○○ 即指派不知情之清潔隊隊員丁○○擔任噴藥採購案各村噴藥時 之監工,而到場噴藥之工人需於當日之派工單上「噴藥廠商 人員(簽章)」一欄簽名,作為查核人數以供計價驗收之依 據,庚○○並負責與施作村村長、學校承辦人及駭客公司員工 甲○○聯繫,然於101 年6 、7月間施作時,丙○○、庚○○、乙○ ○均明知依據臺灣銀行採購部LP0-000000病媒防治噴藥服務 共同供應契約條款七(二)、九規定:「每人每日實際噴藥 時間不得超過4 小時,且付款係依實際噴藥人天數核算總價 」,乙○○仍將每人每日工作時間延長為8 小時(即於該同日 上午及下午均施作),庚○○與丙○○雖知不合契約規範,然為 給予乙○○方便,仍在未經正式書面簽核長官同意或備查的情 況下,任令乙○○為之,並將此一情況計為出工2 人次,並讓 駭客公司工人於每日施工後將派工單取回駭客公司,然即使 以此方式從寬計算,駭客公司於施工期間仍時常出現所派遣 至現場的工人數較原先預定為少,且因丁○○於監工時有確實 點數到場工人數、僅讓到場工人簽與人數相符之簽名數,於 工人將派工單持回駭客公司後,乙○○見派工單上工人簽名數 過少,勢必影響後續請款程序,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與甲○○(未經起訴)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詐 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親自或令甲○○或不知情之鄭安邦或其餘 駭客公司員工(無證據證明與乙○○有犯意聯絡)等人於持回 之派工單「噴藥廠商人員(簽章)」欄簽上並未實際到場之 人的姓名,以此方式欲向鄉公所詐領款項,並透過辛○○、蘇 明玉等人向丙○○請託說項;另方面村長及清潔隊監工丁○○頻 向庚○○反應噴藥人數不足之情形,庚○○亦將此情形轉知丙○○ ,庚○○為避免其後遭村長或其他民眾檢舉、並為使駭客公司 能夠順利取得契約款項,遂於101 年7 月中左右工程施作進 度約一半時,修改前揭預定之總表,約略將已施作村中派工 不足的人數灌加至未施作村之預定派工人數中,並通知駭客 公司照修改後之總表施作,以防落人口實。
二、然即便庚○○與丙○○一再以上揭方式放寬查驗審核之標準,駭 客公司於施作完畢,甲○○將派工單、驗收總表、照片等文件



寄至清潔隊後,庚○○見派工單上竟出現同日有相同人員在相 同時間、不同地點簽名,且有派工單上簽名的出工人數比修 改後總表所訂之人次還少之情形,庚○○將此事告知丙○○後, 丙○○、庚○○與乙○○共同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浮報價額、數量及 行使公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該3 人並與甲○○共同 基於行使公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於101 年7 月底 由庚○○將該等文件寄回駭客公司並指示駭客公司修改簽名數 量,甲○○承乙○○之命,在駭客公司內,依照庚○○指示應呈現 在各張派工單上的人次數量,將原本簽名塗銷或偽簽未到場 施作之人的姓名於其上後,再於數日後將派工單寄回龜山鄉 公所給庚○○,庚○○即依修改後派工單上的工人簽名數量略做 調整成為據以核銷之「人次」並將「人次」乘以1850元之單 價後作為各村及學校核銷之金額,並表明駭客公司確有做足 原訂之416 「人次」及應將原訂之76萬9600元均核發予駭客 公司,以此方式製作內容不實之「龜山鄉101 年登革熱病媒 蚊防治噴藥(第一次)總表」作為據以驗收之依據,並將登 載不實之派工單、總表、照片等文件整理後,於101 年8 月 間交由丙○○及不知情之清潔隊書記黃碩義、分隊長王崑山等 人核章准以驗收及撥付款項,以此方式虛報如附表「浮報之 價額/ 浮報人次」一欄中所示之人次,共計虛報如附表「浮 報之價額/ 浮報人次」中「合計」一欄所示之人次,龜山鄉 公所因此於101 年9月27日匯款76萬9600元(含手續費30元 )至駭客公司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乙○○遂詐領如附表「浮 報之價額/ 浮報人次」中「合計」一欄所示之款項得手,足 生損害於龜山鄉公所及如附表「偽簽及塗改之處」一欄所示 遭甲○○等人偽簽姓名之人。
三、案經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 機動工作站移送同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 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 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定有明文。查證人丁○○、甲○○ 及證人即共同被告庚○○於調詢中所述與本院審理時所為之證 述不符(詳後述),辛○○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辯護人呂 清雄律師問:《提示同卷83頁背面第3 個問答》你當時在調查 站說龜山鄉公所向哪一家廠商採購殺蟲劑,應該是他們清潔 隊裡面的人決定,與你剛才所述不符,請問你當時為什麼會 這樣回答?依據為何?)當時我認為是清潔隊的業務,所以



應該是清潔隊自己決定。」等語(本院卷二第76頁),可見 辛○○亦有調詢中所述與審理時證述不符之情況,且證人丁○○ 、甲○○於本院審理時就案發經過曾稱「記不起來」、「沒有 印象」、「我忘記了」、「我記不得了」等語(本院卷二第 39頁背面、42、44、47頁),足證亦有因時間經過而記憶不 清之情形,而其等證言就被告2 人是否構成浮報價額數量及 行使公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等罪之重要爭點有明顯之關係,渠 等調詢中證述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且其等之調詢 筆錄均經親自簽名,於審判中經檢察官、辯護人或本院數度 提示其調詢證述,亦均未表示有何受到不正取供之情,可認 其等之調詢證詞具有特別可信性,其等於調詢中所為之證述 及庚○○於調詢中所為之陳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規 定認有證據能力。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 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 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 據。另是否行使詰問權,屬被告之自由,倘被告於審判中捨 棄詰問權,或證人客觀上有不能受詰問之情形,自無不當剝 奪被告詰問權行使之可言,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032判 決意旨參照。以下所論及之證人於檢察官偵查中經具結後所 為之陳述,查無顯不可信之情況,被告及辯護人復未釋明有 何顯不可信之情況,則其等於檢察官偵查作證時,經具結後 所為之陳述自均有證據能力,得為證據。
三、其餘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內所有卷證資料(包含書證、 物證等證據)之證據能力,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審 理時均不爭執,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 ,書證部分復無顯不可信及證據力明顯低下之情形,故本院 均認具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事實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庚○○、丙○○2 人矢口否認上 揭犯行,被告庚○○辯稱:噴藥採購案的承辦人是黃碩義,我 只是因為懂得電腦、懂得寫字,就協辦黃碩義處理該案,我 只負責文書作業,駭客公司在工程施作完畢將派工單和總表 等資料送來後,我發現派工單有塗改、派供單上的工人簽名 與總表不符合、同一人的簽名出現在兩張同一時段但不同村 的派工單上,我請示丙○○後,丙○○叫我與駭客公司聯絡、確 認是否有文書作業上的疏失或錯誤,給駭客公司機會去修正 ,甲○○就叫我將資料寄回給她,因為丙○○說叫我能給她的東 西就給她,我就聽從隊長指示把東西寄給甲○○,她修改完寄 回來後派工單和總表就相符,也沒有上揭簽名重複出現的狀 況,寄回來的文書我沒有仔細看,就交由黃碩義、丙○○核章 ,請黃碩義處理驗收的程序,我沒有去施工現場,不知狀況



如何,而工資方面,按照慣例就是一個工人一天能報8 個小 時云云(本院卷一第34頁背面);被告丙○○辯稱:清潔隊是 執行業務的單位,不是採購單位,庚○○向我反應駭客公司人 力不足時,我都會要庚○○要求駭客公司改善,要她請駭客公 司補足人數云云(本院卷一第37頁背面、38頁)。經查:一、被告丙○○於99年3 月前於龜山鄉公所城鄉經建課擔任課長, 自99年3 月起至102 年12月止擔任清潔隊隊長,被告庚○○自 71年4 月起至103 年11月止係擔任清潔隊隊員,龜山鄉公所 每年皆會辦理「環境用藥殺蟲劑」及「病媒防治噴藥服務」 採購案,係由業務單位即清潔隊提出業務需求,送交龜山鄉 公所行政室(下簡稱行政室)辦理採購,而噴藥採購案係由 行政室人員戊○於101 年5 月30日以共同供應契約方式向駭 客公司下單,契約內容為駭客公司應提供龜山鄉噴藥消毒服 務,計價方式為每人每日1850元,總人數為416 人,服務費 用總價為76萬9600元,並經行政室主任劉草典、主任秘書簡 大林等人簽核後交予駭客公司施作,而下單採購時龜山鄉公 所亦提出龜山鄉101 年登革熱病媒蚊防治噴藥(第一次)總 表(即他卷第57、85、192 頁之總表,下簡稱契約總表)敘 明各村與學校需求之人力及施作天數,後該案由丙○○指派庚 ○○承辦,庚○○則與駭客公司之員工甲○○聯繫相關事宜、並負 責相關文書作業,丙○○並指派另名清潔隊員丁○○監工,駭客 公司並派員於101 年6 、7 月間施作後,庚○○將駭客公司寄 送至龜山鄉公所的派工單、照片等文件整理後,交由清潔隊 上級核章准以驗收及撥付款項,龜山鄉公所因此匯款76萬96 00元(含手續費30元)至駭客公司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然 當時據以核銷之龜山鄉101 年登革熱病媒蚊防治噴藥(第一 次)總表(即他卷第194 頁背面、226頁之總表,下簡稱驗 收總表)與契約總表格式相同、內容不同(然兩者之合計人 力均為416 人),而驗收是採抽驗方式,該案係由驗收人員 抽驗101 年6 月25日上午在新路村噴藥之情形,驗收情形略 以:「廠商計派6 名人員實施消毒工作,清潔隊承辦人(陳 素鈴)(按:應為「庚○○」之誤)會同村長及本人(按:即 驗收人員)實地查驗路線及重點位置,其確有依派工單所載 之指定位置施藥」(他卷第193 頁背面),另依該採購案之 契約規定「噴藥時間:實施噴藥依指定之順序施作,每日上 午8 時至下午5 時(每人實際噴藥時間不超過4 小時,不包 括移動及準備時間)」等情,為被告丙○○、庚○○所不否認, 且有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暨直轄市 及縣(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鄉鎮市公所集中採購病媒 防制噴藥服務共同供應契約條款及其附件「病媒防治噴藥服



務採購規範表」(他卷第195 至198 頁背面)、桃園縣○○鄉 ○○000 ○0 ○0 ○○○鄉○○○0000000000號函(該函之正本受文者 為龜山鄉內各村辦公處與駭客公司)內所檢附龜山鄉101 年 登革熱病媒蚊防治噴藥總表影本(他卷第88至90頁,上僅記 載各村施作天數及日期,下簡稱日期總表)、契約總表、驗 收總表、通訊監察譯文(他卷第91至94頁、偵卷第35至63、 47至48頁)、龜山鄉公所匯款清冊影本、駭客公司之國泰世 華銀行中山分行帳戶存摺影本、龜山鄉公所101 年9 月24日 支字第6933號支出傳票、駭客公司統一發票、清潔隊之物品 請購單影本、桃園縣○○鄉○○000 ○0 ○00○○00000000號動支經 費請示單、龜山鄉公所101 年5 月24日病媒防制噴藥服務共 同供應契約訂購單、桃園縣龜山鄉公所101 年6 月25日財務 / 勞務驗收記錄、桃園縣龜山鄉公所101 年8 月29日財務/ 勞務驗收證明書(他卷第188 至194 頁)在卷可證,並有已 裝訂成冊之派工單(經本院彩色影印為派工單卷宗)扣案可 憑,上情自堪認定。
二、駭客公司係經由蘇明玉及辛○○之關係取得噴藥採購案:(一)證人辛○○於調詢中證稱:我於87、88年間在龜山鄉公所建 設課任職,於95、96年間離職,我在龜山鄉公所時就已經 認識丙○○了,我知道他是清潔隊隊長,離職後與朋友一起 投資一些龜山鄉公所的標案及民間大樓的消防設備及電燈 保養工程,我有透過蘇明玉(我稱呼他「叔叔」,但不是 我親叔叔)參與龜山鄉公所標案,蘇明玉有說龜山鄉公所 要買消毒藥水,問我有沒有認識的廠商,我透過廖隆田認 識了有在賣消毒藥水的徐櫻芷後,我向蘇明玉說,然後我 跟廖隆田拿訂購單後交給蘇明玉,由蘇明玉轉交給龜山鄉 公所,因蘇明玉說他跟龜山鄉公所的主任秘書簡大林熟識 ,說主任秘書會給他工作做,我不敢問太多,我只是從中 牽線,而噴藥的廠商與提供藥水的廠商不同,噴藥的廠商 好像是駭客公司,駭客公司也是臺灣銀行共同供應契約的 廠商,我是與駭客公司一位自稱老闆的人(姓名我忘了) 聯繫採購事宜,駭客公司有因噴藥採購案交給我10幾萬元 的金錢(是採購金額的成數百分之20左右),我自己留下 2 、3 萬元後,其他10幾萬交給蘇明玉,101 年7 月4 日 下午3 時55分我與廖隆田的通話(通訊監察譯文見他卷第 91頁)意思是迴龍村說駭客公司只派2 個人去噴藥,廖隆 田打電話給我說駭客公司認為已經去噴很多次了,但村長 都不滿意,我有請蘇明玉去問龜山鄉公所行政室主任劉草 典,蘇明玉轉告我主任說不用理迴龍村,我們只要有照片 就好了,我不清楚為什麼駭客公司的派工單會有照片中僅



有1 人噴藥,但卻有數人在派工單上簽名的狀況,駭客公 司的老闆或現場主任有向我說他們計價的方式是4 個小時 算1 天,但我不清楚相關規定等語(偵卷第81至89頁)。(二)證人蘇明玉於調詢中證稱:我與龜山鄉公所沒有什麼關係 ,我是因以前有去幫忙之前龜山鄉長林正峰的歷次選舉, 就認識了在龜山鄉公所服務的丙○○、簡大林這些人,我平 常就常常到鄉公所找他們聊天、抽煙,我知道當時的行政 室主任叫「草哥」(真實姓名我不清楚),但我不認識庚 ○○,我與辛○○的爸爸是好友,所以我也認識辛○○,我在10 1 年10、11月左右中風住院,在我中風的前幾個月,辛○○ 打電話給我,說他想要做龜山鄉公所環境清潔噴藥的生意 ,問我有沒有認識鄉公所的人,要我幫他介紹,我知道環 境清潔噴藥是清潔隊的業務,所以我答應後就去龜山鄉公 所找我的老朋友、當時擔任清潔隊隊長的丙○○,我問丙○○ 有沒有空,要介紹個朋友給他認識,丙○○說有空,我就聯 絡辛○○到鄉公所後門的路邊,我介紹丙○○與辛○○認識後我 就離開了,讓他們自己接洽討論環境清潔噴藥業務的事情 ,但我沒有因此案向「草哥」介紹或關說過,而辛○○之前 就有在龜山鄉公所工作過,早就認識「草哥」和丙○○了, 但是因先前龜山鄉鄉長陳志謀涉嫌收賄的案件,辛○○就是 送錢的掮客,所以後來鄉公所的人有點排斥他,因此需要 我當和事佬幫忙引薦,我也有幫辛○○送噴藥採購案的訂購 單去給丙○○,我拜託丙○○在合法範圍內有方便的話就照顧 一下,是有向辛○○說過我和主任秘書簡大林關係還不錯, 他會給我面子,我送訂購單給丙○○後,也有跟簡大林打過 招呼,請他如果方便的話,就讓我有個工作,除辛○○外我 就沒有介紹過其他人承接龜山鄉公所的採購案,有時我身 上沒錢,也會打電話給「草哥」要他幫忙看看有沒有生意 (即10萬元以內的小型採購案)可以給我做,但「草哥」 連一件都沒有交給我過;按照龜山鄉公所的程序,業務單 位可以建議採購的廠商,並由主任秘書決定,因為鄉長陳 志謀停職後,代理的鄉長都不管採購的事,後來辛○○就有 以共同供應契約承攬龜山鄉公所的環境清潔噴藥購案(按 :即本件噴藥採購案),但應該是辛○○做得很不好,所以 丙○○曾罵我介紹這種廠商很差勁,噴藥噴得「零零落落」 (台語),施作的工人也不夠,跟契約不符,丙○○表示是 看我的面子才把案子交給辛○○做,結果做得這麼爛,讓他 不好交代,我說沒關係,如果驗收不過就不要發錢給廠商 ,沒有按照合約走,就直接扣廠商錢,這跟我無關,不用 看我的面子,也不要再為了這個事情找我,最後噴藥採購



案有通過驗收並付款,且沒有扣錢,我曾問丙○○為什麼不 扣錢,他說看在我的面子上不用扣、一點點東西是要扣什 麼,我回答說不扣是你們的事,跟我無關,不要怪到我頭 上,101 年9 月28日下午4 時55分是我與辛○○的通話,因 為辛○○有請我幫忙讓龜山鄉公所儘速撥付噴藥採購案的款 項,我有跟丙○○拜託過,如果沒問題,就趕快驗收付款, 如果驗收有問題,就扣錢沒關係,但還是請他趕快撥付餘 款,就算驗收沒過也無所謂,所以我打這通電話向辛○○確 認到底鄉公所撥款了沒,且當時鄉公所主任秘書簡大林也 罵我介紹差勁的廠商,我被罵得很沒面子,這件事我也跟 辛○○講,要他噴好,不要做得被別人講,另辛○○有拿過3 次紅包給我,說是我的「走路工」,但我當初讓我引薦的 辛○○所屬廠商承攬龜山鄉公所採購案前,我就有跟丙○○、 「草哥」、民政課課長吳錦榮、鄉長陳志謀等人提過,如 果有工作給我的話,要不要回饋直接坦白跟我講,他們都 說不用,叫我留著自己花就好,所以我沒有把紅包分給他 們過,而簡大林我知道他怕死的個性,所以紅包的事我連 提都不敢跟他提,也沒拿給他,噴藥採購案最後沒被扣錢 ,我有去向丙○○道謝,但沒有給他好處等語(偵卷第115 至122 頁),與辛○○所述互核一致,且有通訊監察譯文在 卷可佐(詳後述),而蘇明玉並未於龜山鄉公所任職,竟 能對簡大林、丙○○、吳錦榮、「草哥」等人之職稱及所掌 工作內容知之甚詳,甚至對龜山鄉公所如何決定採購廠商 一事亦瞭如指掌,且與戊○所述相符,可見其確有刻意了 解採購案件相關事宜,並與鄉公所內許多人員熟識,足認 其證稱為辛○○引薦取得噴藥採購案一事自屬可採,而其雖 證稱有引薦辛○○予丙○○、及拜託丙○○就噴藥採購案幫忙儘 速進行付款程序,並坦稱自己有拿「走路工」紅包,然仍 稱丙○○及簡大林等人並未要求回扣或收下紅包錢,可見蘇 明玉並無刻意誣陷其等之情,證述自屬可採。
(三)證人戊○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現在是龜山鄉公所秘 書室的課員,我於101 年間擔任龜山鄉公所行政室課員, 負責10萬元以下的採購及共同供應契約的採購案,我於10 1 年間有負責「環境用藥殺蟲劑」及「病媒防制噴藥服務 」的採購案,我記得當時清潔隊沒有建議廠商,簡大林請 我找共同供應契約廠商,因駭客公司這1 、2 年沒有做過 我們的案子,我以不重複為原則,我就隨機選了駭客公司 ,因為共同供應契約廠商台灣銀行已經幫我們標好了,選 哪一間條件都一樣,有超過10家(我忘記有沒有到50家了 ),請購單依序呈核後會回到業務單位即清潔隊,後續的



履約驗收付款就是由清潔隊負責,我當時每年經手的案子 1 、200 件,我現在的印象就是這樣,他卷第115 頁的「 立約商一覽表」是我們選廠商的時候上台灣銀行列有共同 供應契約廠商的網站,選好分類組別後就可以印出這個單 子,該頁的廠商都是可以承接本件噴藥採購案的廠商,我 不知道是誰在這張單子上駭客公司旁邊打星號和打勾註記 的,「(檢察官問:《提示同卷112 頁倒數第二個問至該 答結束》你先前在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該註記是何人所為 ,你說『我只是將廠商名單列印出來,由簡大林勾選』,當 時為何你可以認為該註記是簡大林所為?)我剛剛前面有 說,因為採購案一年有一、兩百件,(審判長請證人針對 檢察官問題回答)因為其實那時候在那邊真的很緊張,每 件採購案的細節我沒辦法那麼清楚記得,(審判長問:為 何不直接回答調查官說你記不清楚,而是回答是簡大林勾 選的)我覺得是我記錯了,(審判長問:你是說現在記錯 還是以前記錯)以前記錯了,因為那時的情境真的比較緊 張,我回來後有回想,我現在講的比較正確,我不知道誰 去勾這個註記。」云云(本院卷二第72至75頁),然經本 院質以其審理中所言與調詢所述及徐櫻芷證述不符時,其 稱「(審判長問:你於調查站時稱龜山鄉公所101 年登革 熱病媒防治環境消毒作業委外服務案件,有很大的可能是 簡大林直接指定由駭客公司承作,你在很緊張的情況下為 何要說是簡大林指定,而不是說是你當時的行政主管劉草 典指定?)因為那時候的模式都是業務單位沒有跟我建議 ,我請示主秘要找哪家公司,所以我第一個聯想到的是主 秘。(審判長問:依照證人徐櫻芷於調查站稱上開的案件 也是由辛○○引薦進去,駭客公司才有可能拿到訂單,徐櫻 芷是透過廖隆田認識辛○○,辛○○於調查站中稱印象中蘇明 玉帶徐櫻芷去鄉公所,由徐櫻芷自己去跟公所的人談,看 要用什麼樣的殺蟲劑,當時承辦人是戊○,與你所述本案 有很大的可能是由簡大林直接指定由駭客公司承作相符, 有何意見?)(沉吟未答)(審判長重複問題)因為在我 過來之前我有回想一下採購的流程,(審判長請證人針對 問題回答)那可能整個印象又跟當時不一樣,因為我現在 是看了筆錄之後才回想起來我當時說什麼,過了太久我可 能又忘了,我前兩天要來這裡之前回想起來的可能是錯的 ,這個案子可能就是這個樣子,(審判長請證人回答究竟 是現在記錯還是之前記錯)我現在記錯了,我現在真的太 緊張了,因為我的回想是針對通案,可以再讓我想一下嗎 ,(證人思考後)這個案子應該是我以前講的那個樣子,



就是有很大的可能是主秘簡大林指定駭客公司的,我印象 中是他指定的。」云云(本院卷二第74頁),然戊○於偵 查中證稱:採購案廠商的決定方式是,如果業務單位沒有 建議採購廠商,就由主任秘書(101 年的主任秘書是簡大 林)決定,業務單位有建議的話,我們會在採購單上註記 ,除非主任秘書說這個案子的廠商要行政室自己找(此時 主任秘書會貼便利貼在請購單上,事後我會將便利貼撕下 來),我就會問主任要找哪個廠商等語(他卷第124 頁) ,可見當時採購案廠商之決定並非只有「業務單位建議」 及「主任秘書指定」2 種,尚有「主任秘書交由行政室指 定,由戊○詢問行政室主任後由主任決定」此一決定方式 ,如何可能戊○「太緊張講錯」的決定方式(即由簡大林 決定由駭客公司承作噴藥採購案),會剛好與辛○○、徐櫻 芷等人所述不謀而合?若戊○果因時日過久、經手案件太 多而不復記憶,而始終為模糊之陳述,則尚有可說,然觀 諸交互詰問之過程,戊○對於辯護人所詢問之「本採購案 (按:即噴藥採購案)是如何決定由駭客公司得標?」此 一問題,竟可在未有任何資料可供其回想的情況下,不假 思索立即證稱是「自己隨機選取」,可見其就此節並無記 憶模糊之情況,然於檢察官、辯護人提示相關卷證與之對 質時,一見自己所言與卷內資料不符,即出現答非所問、 避重就輕之情形,經本院一再請其針對問題回答後,一改 先前肯定陳述之態度,翻稱「經手的採購案很多導致記憶 不清」、「調詢時太緊張所以講錯」云云,而龜山鄉公所 於101 年間弊案頻傳,此為本院辦理相關案件職務上所知 悉,核諸戊○既在龜山鄉公所任職,自有可能基於情誼而 對曾為其同僚之簡大林故為迴護,或擔心會因自己證述「 依簡大林之意選擇駭客公司下單」而遭檢調認定為與簡大 林共謀之共犯,方於審理時刻意證稱是「隨機選擇」駭客 公司,故其所述「隨機選擇」之說法自不可採。(四)且依照卷附之通訊監察譯文顯示,101 年7 月4 日下午 3 時55分許,廖隆田撥打電話予辛○○要求辛○○去跟「迴龍村 」講某件事,並說「他就噴很多次」,辛○○問廖隆田是否 還要噴,廖隆田表示不用,辛○○表示「不用就不用跟他講 ... 他那邊有去跟公所講,公所那個主任意思說不用理他 ,到時我們有照片就好,到時請款是公所請又不是村長在 請」,廖隆田又表示「他說昨天噴那村有沒有,都不給他 們休息也不給他們午睡,叫他們一直噴,結果噴一噴8 個 有6 個中暑」、「所以今天有沒有,今天來2 個,隊長好 像不爽」,辛○○接著詢問廖隆田已經噴了幾村了,廖隆田



表示對方沒有說,辛○○則說「他這樣子我們也不知道要去 哪一村幫忙講」,廖隆田回以「他們是拜託我們今天先去 跟隊長說一下啦,因為今天只有去2 個,隊長好像不爽」 ,辛○○即答應說要幫忙講,後於同日下午3 時59分許,辛 ○○撥打電話予廖隆田,向廖隆田告知自己已經去講了,對 方意思是要影印先前所簽合約書或訂購單之類的文件去跟 村長說「那工作是他在做的,不要囉唆」,於101 年7 月 9 日上午10時2 分許辛○○撥打電話予廖隆田,告知「今天 噴藥的怎麼才去3 個」、「人家都打電話進來罵了」、「 你問他一下,人家規定幾個就幾個,怎麼這樣啦」,廖隆 田立即於同日上午10時2 分撥打電話予徐櫻芷告知此事, 徐櫻芷表示「我打給他」,廖隆田又於同日上午10時10分 撥打電話予辛○○,表示某人已經跟村長橋好了,跟村長說 明天就有那麼多人了、今天是因有人請假,辛○○並要廖隆 田前去詢問「今天是噴哪一村」,兩人並談論為什麼鄉公 所那麼厲害、少人馬上就知道,後廖隆田於同日上午10時 33分許撥打電話回報辛○○是樂善村,另於101 年9 月28日 下午4 時55分許,蘇明玉撥打電話予辛○○,要辛○○去詢問 財政課「錢出來沒」等情,有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證(他 卷第91至94、127 頁),可見駭客公司是藉由蘇明玉及辛 ○○等人從中牽線,才取得本件噴藥採購案,且辛○○因曾於 龜山鄉公所任職之故,亦早已與丙○○等人熟識,故而駭客 公司人員在派工人數過少而遭村長為難及鄉公所人員責罵 時,辛○○、廖隆田等人方介入處理協調,於駭客公司可能 因此遭鄉公所扣款或延後付款時,蘇明玉方不斷奔走關心 ,其後因缺工一事並未鬧大,又因蘇明玉之故,丙○○即決 定不扣款,使鄉公所將採購金額全額撥付予駭客公司。三、現場施工情形及派工單彙整之情況:
(一)壬○○、王姵巧之證述
1、 駭客公司防制師壬○○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於98、99年間 至駭客公司任職,直到101年10、11 月公司倒閉為止,駭 客公司登記負責人是郭俊彥,但郭俊彥並不管事,實際負 責人是郭俊彥的女婿乙○○,駭客公司施工人員共有 6位( 不含代工),我有聽乙○○說過他要去承接鄰里消毒工作, 但是我們沒有人來過龜山鄉工作,我自己本身也沒有去龜 山鄉工作,卷附的大湖國小、幸福國中、龍壽國小、龍華 村、長庚村5 張派工單上「壬○○」的簽名都不是我簽的, 派工單後面照片照的也不是在上面簽名的陳昱安周富陽邱皇倫、己○○、王彥翔黃慶勝、林成毅林松漢、王 文浩等人,我們出門工作的基本配備一定是穿制服、戴小



帽及口罩等語(他卷第42至43頁),足認壬○○並未到現場 施作,且派工單所附之照片亦與駭客公司正式施工噴藥時 之情況不同。
2、駭客公司會計王姵巧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於96、97年間 至駭客公司擔任會計,直至101 年公司倒閉為止,噴藥採 購案我沒有經手,一直到要開發票時,我才交代會計助理 開,我有聽老闆乙○○說過該案有派工人數不足導致客戶抱 怨的事,但詳細是何處派工不足我並不清楚,老闆是交代 本件採購案的助理甲○○準備相關文件,當初有時候師傅會 把照片和派工單在沒簽好名的情況下就交回公司給甲○○, 而師傅因為是日結薪水,人不容易找,甲○○就有可能自行 簽公司人員的名字,但我不知道被簽名字的人是否有實際 施工,師傅在領薪水時會在清潔部會計製作的派遣薪水簽 收單上簽名,再交回公司留存,這些相關的資料都搬到在 內湖路的新公司及小綿羊公司,但小綿羊公司現在也已經 倒閉了等語(他卷第28至30頁),然既噴藥工人的薪水是 日結日領,若工人果真實際有到場施作而漏未簽名,大可 於領取薪水時請其立即補簽,且發放薪資時需確認該工人 是否確實出工,故會計發薪時應會向甲○○確認或直接檢視 派工單上之簽名,應不致造成發覺漏未簽名時又找不到工 人之情況,況即使果真發生此等情況,既工人於領薪時有 在薪水簽收單上簽名留存,若果有「補簽」之需求,大可 照該等簽收單上之工人姓名填寫於派工單上,根本無須特 地偽簽明知沒有至現場施工的其他公司人員姓名於派工單 上之必要。
(二)丁○○之證述
1、丁○○於調詢及偵查中證稱:清潔隊長即被告丙○○說我有去 環保局受過病媒防制訓練,所以指派我負責噴藥採購案的 監工,丙○○只有向我說不要與民眾吵架,沒有跟我說派工 單要怎麼處理,我於100 年、101 年(即本案)共2 次擔 任過防制病媒噴藥工作之監工,100 年那次我還不懂怎麼 監工,我只知道帶工人出去、拿藥劑給他們後我就走了, 之後再回來繞一繞看有沒什麼事,其他交給村長,我也負 責送殺蟲劑給噴藥廠商,學校部分是由廠商直接到鄉公所 找我領藥,監工是由校方人員負責,我有親自去龜山鄉所 屬30個村的噴藥現場監工,每次噴藥我都有到場,我到現 場時,先將藥劑發給廠商現場施工人員,他們噴完藥後會 在派工單上「噴藥廠商人員(簽章)」欄內簽名(派工單 上的「施作村別」欄會事先填好),「施作完工日期」欄 有時是做完後在現場寫、有時是給廠商帶回去自行填寫,



等到現場施作人員簽名後,再由村長在「驗收人員村長( 簽名)」欄內簽名,之後再由我在「清潔隊監工人員」欄 內簽名確認無誤後,我也會核對人數,派工單由廠商他們 收回,依照規定是每4 小時算1 天的工作天,而大村一天 要6 個人、小村一天要4 個人,這個人數是我自己跟駭客 公司的李先生商量後決定出來的,但如果駭客公司人力足 夠時,大村有時會超過6 個噴藥人員,新興村、山福村、 陸光村、南上村、南美村、龍華村等都是小村,其他都是 大村,但有時駭客公司的李先生會跟我說當天會有少人的 情況,因為他們找不到人,派工人數不足時會叫他們補, 如果沒有補就是實際來的人去施作,所以現場實際施作的 人就要作的比較辛苦,偶爾幾次人數不足時,少 1、2 個 人我還是會讓廠商施作,來幾個人就會在派工單上「噴藥 廠商人員(簽章)」欄簽幾個人的名字,我忘記人數不足 的情況是哪幾次了,次數不多,約2、3、4 次,在此情況 下我還是會在派工單上「清潔隊監工人員」欄簽名,但我 簽名時都有算過實際施作的人數,我不會讓廠商多簽名, 每次施作人員到了之後我會先問工頭來幾個人,工頭回報 後我就會計算人數,並且讓廠商在派工單上簽上相符的簽 名數,每次派工人數不足我都會向庚○○報告,庚○○有無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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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