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934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礙Q
債 務 人 廖啟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捌佰肆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廖啟宏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
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
:Visa。債務人至100年8月2日止累計68,792元正未給
付,其中59,634元為消費款;6,961元為循環利息;2,1
97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廖啟宏於98年5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
約定自98年5月26日起至101年6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
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
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
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100年8月2日止累計96,054元正未給付,其中89,11
0元為本金;1,562元為利息;5,38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田靜■■
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29346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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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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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廖啟宏 │100年8月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59634 │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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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廖啟宏 │100年8月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00%│
│ │89110 │ │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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