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3307號
MLDV,100,司促,3307,2011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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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307號

債 權 人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債 務 人 劉筱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疇a伍佰捌
  拾捌元,及其中壹拾貳萬柒仟陸佰柒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
  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 林得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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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