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36608號
TNDV,98,司促,36608,2009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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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6608號

債 權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A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債 務 人 陳國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1,450元,及自民國97年5月
  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點71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A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於
     民國(下同)96年12月14日標得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之資產、負債及營業,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97年3月13日金管銀(五)字第09700088250號
     函令債權人自97年3月29日起概括承受中華銀行之資
     產、負債及營業(不含保留資產與保留負債)。並依
     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定,於97年3月29日起連
     續五日將債權讓與之通知,公告在經濟日報B2版。是
     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讓與,對債務人自公告之日起立
     即發生效力,特此敘明。
  (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並持有債權人所
     發行之國際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簽帳消
     費共積欠信用卡款項121450元整,自最後一次消費繳
     款日,民國97年5月30日迄未清償。案經債權人數次
     通知其前來履行,未獲全數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
     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依前簽訂之契約第十五條之規定:各筆循環信用之計
     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
     筆帳款入帳日起,以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按日計算
     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元以下四捨五入﹞。另正、
     附卡持卡人間依申請書簽名同意事項及前揭約定條款
     第三條約定,互負連帶責任,就前項債務自應負連帶
     清償之責。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
     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
     核,依督促程序迅速賜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為法
     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前述20日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
  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1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
 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
 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
 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
 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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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香港上海■A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