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3186號
債 權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A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債 務 人 謝東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0,665元,及自民國97年8月
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點71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A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於
民國(下同)96年12月14日標得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之資產、負債及營業,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97年3月13日金管銀(五)字第09700088250號
函令債權人自97年3月29日起概括承受中華銀行之資
產、負債及營業(不含保留資產與保留負債)。並依
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定,於97年3月29日起連
續五日將債權讓與之通知,公告在經濟日報B2版。是
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讓與,對債務人自公告之日起立
即發生效力,特此敘明。
(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並持有債權人所
發行之國際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簽帳消
費共積欠信用卡款項200665元整,自最後一次消費繳
款日,民國97年8月29日迄未清償。案經債權人數次
通知其前來履行,未獲全數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
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依前簽訂之契約第十五條之規定:各筆循環信用之計
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
筆帳款入帳日起,以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按日計算
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元以下四捨五入﹞。另正、
附卡持卡人間依申請書簽名同意事項及前揭約定條款
第三條約定,互負連帶責任,就前項債務自應負連帶
清償之責。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
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
核,依督促程序迅速賜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為法
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前述20日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
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1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
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
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
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
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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