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8274號
債 權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債 務 人 賴旭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99,460元,及其中本金新臺
幣128,214元自民國97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19點71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聲請人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
(下同)96年12月14日標得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
資產、負債及營業,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3
月13日金管銀(五)字第09700088250號函令聲請人自97
年3月29日起概括承受中華銀行之資產、負債及營業(不
含保留資產與保留負債)。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
規定,於97年3月29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讓與之通知,公
告在經濟日報B2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讓與,對債務
人自公告之日起立即發生效力,特此敘明。
㈡緣債務人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並持有聲請人所發行
之國際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簽帳消費共積欠
信用卡款項199,460元整,自最後一次消費繳款日,民國
97年11月18日迄未清償。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
,未獲全數清償,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
其履行之必要。
㈢依前簽訂之契約第十五條之規定:各筆循環信用之計算,
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
帳日起,以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按日計算至該筆帳款結
清之日止﹝元以下四捨五入﹞。另正、附卡持卡人間依申
請書簽名同意事項及前揭約定條款第三條約定,互負連帶
責任,就前項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本件係請求給付
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
之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速賜支付命令,
以維權益,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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