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8274號
TNDV,98,司促,18274,2009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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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8274號

債 權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債 務 人 賴旭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99,460元,及其中本金新臺
  幣128,214元自民國97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19點71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聲請人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
   (下同)96年12月14日標得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
   資產、負債及營業,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3
   月13日金管銀(五)字第09700088250號函令聲請人自97
   年3月29日起概括承受中華銀行之資產、負債及營業(不
   含保留資產與保留負債)。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
   規定,於97年3月29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讓與之通知,公
   告在經濟日報B2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讓與,對債務
   人自公告之日起立即發生效力,特此敘明。
  ㈡緣債務人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並持有聲請人所發行
   之國際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簽帳消費共積欠
   信用卡款項199,460元整,自最後一次消費繳款日,民國
   97年11月18日迄未清償。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
   ,未獲全數清償,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
   其履行之必要。
  ㈢依前簽訂之契約第十五條之規定:各筆循環信用之計算,
   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
   帳日起,以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按日計算至該筆帳款結
   清之日止﹝元以下四捨五入﹞。另正、附卡持卡人間依申
   請書簽名同意事項及前揭約定條款第三條約定,互負連帶
   責任,就前項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本件係請求給付
   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
   之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速賜支付命令,
   以維權益,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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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