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22128號
債 權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A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代 理 人 蔡玉玲
債 務 人 紀又瑄即紀金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陸佰玖拾伍元,
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佑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潘素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