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22128號
PTDV,97,司促,22128,2008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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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22128號

債 權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A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代 理 人 蔡玉玲 
債 務 人 紀又瑄即紀金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陸佰玖拾伍元,
  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佑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潘素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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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香港上海■A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