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28290號
SLDV,97,促,28290,2008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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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282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A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代 理 人 陳怡蒨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春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零肆佰捌拾貳元,及
  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玉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馬正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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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香港上海■A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