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282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A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代 理 人 陳怡蒨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春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零肆佰捌拾貳元,及
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玉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馬正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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